多人在同一起交通事故中受伤交强险限额应如何分配
作者:高明杨 朱来宽 发布时间:2014-06-06 浏览次数:135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旨在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即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分担当事人赔偿责任,及时补偿受害人损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实施后,交通事故的受害人确实得到了更好的救济。
目前,笔者发现在本院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就出现了不少问题。如交强险限额如何分配问题;如果只有个别受害人提起诉讼,而其他受害人尚未起诉,交强险限额是否应预留的问题,如:A、B、C同为某一次交通事故的受害者,肇事者只购买了交强险,且肇事者自身无赔偿能力。A先行治愈后向法院提出了赔偿诉讼,其损失金额超过了交强险的赔偿限额,试问B、C的损失应如何救济?交强险作为法定险,因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需要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受害人在不同时间起诉,裁判的时间不一致,如果出现执行不能,可能导致受害人实际获得的赔偿数额相差很大。
交强险的赔偿限额是指一次事故中的赔偿的最高额度,在每次道路交通事故损失的最高赔偿金额,无论每次事故伤亡人数多少,财产损失多少。当出现多个受害人的情况时,如果多个受害人同时起诉,法院当然可以合并审理并依照规定根据各自的损失额按比例分配,即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限额内,对多个被害人的损失在交强险范围内按比例赔偿。在审判实践中,最普遍的情况是同一交通事故中虽然多人遭受损害,但是其中一人先行起诉到人民法院,其他受害人尚未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查该机动车只投保有“交强险”,且先行起诉的受害人和其他受害人所受到损害经济损失数额远远大于保险公司应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承担的赔偿数额。通常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已诉受害人进行赔偿,此时保险公司将全部赔付给先行起诉人。那么其他受害人的赔偿就有可能得不到事实上的保障,极有可能使得最需要赔偿的受害人在事实上根本得不到赔偿。事实上,其他受害人尚未提起诉讼,赔偿数额也无法核实确定。
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中,人民法院可以在收到先行诉讼的受害人的案件后,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中载明的受害人,通知其他受害人,对其行使释明权,询问其是否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一般而言,其他受害人必会提起诉讼主张权利,从而保障了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如果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记录在案,对其赔偿问题不再受理和处理。这时又产生一个问题,就是被通知的受害者,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的,人民法院是否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这就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司法解释或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