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文化润法细无声
作者:娄银生 茅 亿 陈 雷 发布时间:2012-07-19 浏览次数:987
位于浩浩黄海之滨,滔滔苏北灌溉总渠之畔的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以创新的理念、务实的举措,用文化内核引领精神家园,精心培植具有本土特色的法文化。近年来,该院被确定为江苏省“法院文化建设示范单位”,被江苏省纪委等9家单位联合确定为“省级廉政文化建设示范点”。7月盛夏时节,记者走进滨海法院进行调查。
彰显“众文化”:
法院文化搞得再好,不能孤芳自赏
法院文化最终要通过每一法官的身体力行而外化。培植法院“众文化”,让全院干警广泛参与,增加法院文化积淀,是滨海法院党组多年来一贯崇尚的治院理念。采访中,记者见到该院的“三个一”:
一种院风。经过全院干警集思广益,凝聚大家智慧的“务实、严谨、博学、超越”这一符合滨海法院核心价值观的八字院训应运而生,赫然镶嵌在审判大楼前,成为激励全院干警每一天奋发进取的动力。
一条文化长廊。该院因地制宜地对连接办公区与审判区及餐厅的法官通道加以改造,建成“海韵法魂”文化长廊,构筑干警精神家园。长廊分为和、审、廉、德、学、众、物、史等8个区域,其中包括干警以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人民法官为人民”等为主题的书画摄影作品94幅,并用全市“知名法官”等先进人物事迹激发干警职业尊荣感和使命感。近3年来共有71名干警受到市级以上表彰,长廊已成为全院学习培训、廉政教育、文化交流、风采展示、公众开放的基地。
一个文化活动中心。该院投资建立了一个集网络、阅读、健身、娱乐功能于一体的文化活动中心,该院院长龚春光说,这里成为干警陶冶心灵与休闲的港湾。
法院文化搞得再好,不能孤芳自赏。2009年该院着眼人民群众日益增长司法文化需求,让法院文化走进大众、融入大众,惠及大众。
--法院文化进乡村。今年3月初,该院组织开展“百名干警百姓情,心手相牵新春行”文化下乡活动。除了现场向群众发放《涉农法律知识一百问》、《服务农村法律知识提示》、《民事权利保护意见书》等法律资料外,还近距离与村民进行互动。陈涛镇新滩村是贫困村,近年来有不少村民沾有“晒太阳、进赌场”的陋习,为了让这些村民尽快告别“等、靠、要”的懒散生活,法官在村部播放了精心制作的涉赌、涉农案件教育片,之后组织法官进行现场点评,同时让村民们谈感受。这招使平时贪赌、游手好闲者李某坐不住了,他当场表态“金盆洗手”。随后,他在村委会和法官的帮助下,办起了大棚种植,半年不到就走上了勤劳致富之路。
--法院文化进公园。市民法治文化广场位于滨海公园旁边,针对人流量大,休闲娱乐人群相对集中的实际,该院把这块阵地作为传播法院文化的社会窗口。广场由7根“罗马柱”和5个橱窗组成,设置63块宣传版面。记者在法治文化广场看到了精美的法典故事,法院服务大局和便民司法的新举措,优秀法官司法为民的先进事迹等。这里不是课堂、却胜似课堂。社会大众从这扇窗口了解法院,认可法院,该院在今年市委政法委组织的民意测验中,群众满意率达95%。
--法院文化进企业。让法院文化走进企业,同企业文化交融互补,用先进的法律文化助力企业发展,借鉴企业先进的管理理念来规范司法行为,实现共赢。该院注重法院文化进企业的实效性,先后编印《服务企业简册》、《防范经营风险四十项提示》等法律资料上门向辖区300余家企业发放;举办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法律研讨班和普通职工基本法律知识普及班,提升企业员工用法能力;根据国际国内经济形势新变化,及时举办中小企业应对经营风险专题培训班,帮助企业增强抵御经营风险的能力。法院文化进企业,较好地促进了企业健康有序发展,涉企纠纷由2009年的300多件下降至2011年的112件。
创新“和文化”:
每天都有令人感动的故事发生
滨海法院现有5个人民法庭,下辖12个镇和4个园区,人口120万。身在司法服务最前沿的35名法庭干警,每年诉前化解各类纠纷近3000起,受理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有2000余件,辖区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对人民法庭寄予厚望。
面对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该院在人民法庭创建了“和文化”。何谓“和文化”?龚春光告诉记者说:“我院在5个人民法庭设立心理咨询室,专门建立交通事故、侵权赔偿、婚姻家庭等分类调解室,并设计与主题一致,阐述'和为贵'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画面,借助传统文化构建良好的调解氛围,促进纠纷化解。”
走进该院开发区法庭,映入眼帘的是一块大石碑,上面刻着“和为贵”三个大字;法庭大院四周墙壁上悬挂着法庭干警自己设计、自己制作的名人名言、民间传诵的感人故事图板。这些图版尽管略显粗糙,但无处不透露着法庭干警心系百姓、司法为民的挚爱情怀。
在婚姻家庭调解室,用连环画的表现手法,通俗易懂地展现了古代二十四孝中“卧冰求鲤”、“百里负米”的历史典故;在相邻权纠纷调解室内,突出“六尺巷”的故事主题,以“千里修书为一墙,让他三尺又何妨”的著名诗句启发引导当事人要大度;在债务类调解室,用“诚实为本,守信是金”的古训,促使债务人省悟其身。不少当事人进入调解室以后流连忘返。在债务类、合同类调解室,不少当事人如坐针毡,自愧不如古人,自感诚信缺失,使案件迎刃而解。
在该院5个人民法庭的调解室内,深入浅出的“和文化”如春风化雨,多少人在这里重归于好,每天都有令人感动的故事发生。
在原名大套法庭的相邻权纠纷调解室内,庭长孟俊松讲述了这样一个故事:一名当事人为宅基纠纷先后打了7年官司没有了结。那天的调解中,原开发区法庭的法官姜尊国指着墙上的漫画,给双方当事人讲了“六尺巷”的历史典故。一番思考后,这位当事人接受调解羞愧地表示争斗了7年,耗费了钱财,所争的不过是一尺之地,远不如古人,他随即撤回了起诉。
在蔡桥法庭的赡养抚育纠纷调解室内,庭长赵成权介绍说,今年元月,当事人陈某考虑到自己的收入状况好于前夫沈某,为了有利于女儿成长,打算变更女儿的抚养关系,随己生活。但沈某坚决不同意。法官把他们带进赡养抚育纠纷调解室,在“世上只有妈妈好”震撼人心的音乐感召下只用了一个多小时,法官就将这起抚养纠纷化解了,沈某同意女儿随其母生活,陈某也表示多为沈某提供与女儿见面交流的机会。
在八滩法庭婚姻家庭类纠纷调解室内,盐城电视台采访一位婚姻纠纷案件的原告时,他感慨地说,从走进法庭调解室的那一刻起,我的心灵一直在经受洗礼,那种环境气息使我清楚认识到,婚姻没有十全十美,完整的家庭才是完美的,他主动撤回起诉,并同妻子重归于好。
据不完全统计,滨海法院自2007年打造人民法庭“和文化”以来,5个人民法庭诉前化解各类纠纷近两万起。今年以来,5个人民法庭案件平均调解率达65%。“和文化”促进了法庭工作跨越发展,该院人民法庭整体工作连续三年位列全市第一,开发区法庭被全国老龄委、公安部、司法部等多家单位联合表彰为“全国老年维权示范岗”。
建设“法文化”:
让文化精髓渗透到司法各方面
法院文化要转化为公正司法的力量,要让法院文化的精髓渗透到审判工作的方方面面,使其得到不断充实、完善与创新。为此,滨海法院将加强“法文化”建设作为法院文化建设的重中之重,通过“法文化”建设提升干警的业务水平、服务能力和审判管理能力。
记者了解到,滨海法院近年来先后制定出台了《法院文化建设五年规划》、《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干警司法礼仪规范》等一系列法院文化建设制度,率先建立了科学、规范的文化建设评价体系。该院每年举行为期三个月的“春训”活动,涵盖思想教育、业务技能、廉政建设、健康知识等多方面;每季度组织一次“审判调研工作研讨会”和“业务大练兵、技能大比武”活动;每月组织一次“法官讲坛”、“庭审观摩”活动;与华东政法大学结对共建,举办“审判能力与综合素质”专题培训班,有效提升干警业务理论水平。
树立阳光服务理念,不断提升诉讼服务文化内涵,精心打造了集立案审查、诉前调解、小额速裁、阳光执行、信访化解五位一体的诉讼服务中心,从诉讼服务各个环节入手,使干警养成清正、廉洁、严谨的司法礼仪,文明、大方、热诚的服务礼仪,提升了人民群众对法院的认同度。2011年6月,该院被江苏高院表彰为全省首批“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示范单位”。
创新审判管理方式,自2010年起开展“办案能手、办案标兵、办案明星”月月评激励干警自我管理。记者了解到,该项评比明确能手、标兵、明星每月需完成一定数量的结案任务,在此基础上,围绕上诉率、发改率、均衡结案率等关键指标,分别设置数据化的考评标准,并对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化解重大矛盾纠纷等视具体情形给予加分,调动干警处理“骨头案”的积极性。同时注重办案效果,对因主观原因造成信访案件的以及司法作风、服务态度受到举报投诉且查证属实的,实行一票否决。通过“激励式”的审判管理,有效避免了结案数量大起大落、突击办案、年底控制收案等状况,审判管理工作迈入良性轨道,均衡结案度等多项指标始终保持全市领先。
加强法院文化建设,为促进法院跨越发展点燃了激情。滨海法院连续五年被评为“全市先进法院”,2008年被省高院荣记集体二等功,2011年被省高院荣记集体一等功;全国法院文化建设(苏北片)调研座谈会在滨海召开,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有关领导对该院的文化建设给予了充分肯定。
谈到建设法院文化的心得,龚春光体会到:“文化是法院的精神之根,是法院保持持续发展之魂,我们唯有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花细功、动真功、投硬功,培植独具魅力的法院文化引领可持续地科学发展,才能担当起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重任。”
司法的和谐美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孙文恺
冲突与司法就像“皮”和“毛”--无“冲突”则“司法”无所从附;从发生学的角度看,司法与和谐很难结合在一起。然而,若采取司法运作过程与结果的视角,司法则必须也必然是和谐的!
司法必须公正。这一由司法之属性所决定的特质,要求司法活动的运作过程与结果的和谐。司法活动源起于冲突,即利益的不公正分配;故司法活动的目标是力争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矫正引发纷争的不公正利益分配。在此过程中,司法活动在逻辑上必须处理三种关系:(1)法律与当事人;(2)法律与法官;(3)法律、法官与当事人。如果司法活动中的这三个环节能够向人们展示和谐之美,那么公正也就是司法活动的必然结果。
法律与当事人之间的和谐美体现为当事人能够自觉地知法、用法、守法。之于个人而言,熟稔法律的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能够比较准确地把握自己的权利界限。把握自己权利界限的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不会提出无理要求,从而为“有利、有理、有节”地运用法律手段提供了可能。之于诉讼活动本身而言,熟稔法律的当事人能够较好地与对方当事人以及法官实现良好的合作。作为司法活动能够顺利展开的前提,双方当事人与法官的密切配合往往建立在当事人严格地遵守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基础之上;了解、掌握相关的法律制度,使当事人与法官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展开活动,是司法活动能够顺利进行的制度保障。之于国家而言,熟稔法律的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更有可能降低司法成本。庞大的人口基数加之当代中国处在社会转型的重要时点所凸显、引发的各种矛盾,使我国司法资源显得非常薄弱;因此司法成本自然成为司法活动亟须考量的重要指标。自觉知法、用法、守法的当事人为降低公共权力干预的力度、广度提供了条件;更有甚者,这样的“潜在”当事人还可能回避运用法律手段,转而诉诸其他更为便捷的社会关系调解方式,以直接达到降低司法成本的效果。
法律与法官之间的和谐美体现为司法人员能够切实地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首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要求法官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以事实为根据”意味着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必须重视事实、不轻信口供,以及不以道听途说的信息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强调法官必须熟练地理解、运用国家的法律规定,不以自己或长官的意志作为解决当事人之间纷争的根据。其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要求法官有高水平的职业伦理。法官是最重要的法律职业者之一,法官的职业伦理直接影响乃至决定着裁判结果。为强化法官的职业伦理,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0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对规范、提升法官的职业道德起到了应有的作用。最后,“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并不排除法官在个别案件中发挥自己的创造性。无论成文法国家在多大程度上强调法官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人类在现实中永无可能把法官改造成司法“机器”。法律的稳定性、滞后性等特点,决定了法官在特定情况下必须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来弥补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之间必然存在的裂痕。因此,机械、僵化地适用法律,既无助于纠纷的公正、合理的解决,也绝不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表现。
法律、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和谐美体现为司法人员能够做出合理的法律决定。合理的法律决定,将法律、法官与当事人有效、有力地整合在一起。作为司法活动的直接目标,合理的法律决定意味着裁判结果的可预测性和正当性。裁判结果的可预测性,是指严格依法办事;它使法官、当事人甚至普通民众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对纠纷的可能判决结果进行基本的预测,且裁判结果也大致在人们猜测的范围之内。裁判结果的合理性,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裁判结果的可接受性;其衡量标准是普通民众、特别是双方当事人觉得司法判决已经做到了基本的公平、公正。在大多数情况下,判决结果的可预测性与正当性是协调的,亦即严格地依法办事往往都能达致一个合理的法律决定。在某些特殊的情形中,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与正当性之间可能会出现紧张。解决这种紧张的一般办法是,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具有初始的优先性,但法律决定的正当性也是非常重要的考量因素。总之,实现法律决定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构成了衡量法律、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和谐美的重要标准。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围绕法院文化建设所做的“功课”,恰恰从上述三个方面展示、塑造了司法过程的和谐美。
为塑造法律与当事人之间的和谐美,滨海县人民法院彰显“众文化”--把法院文化送进了乡村、企业、公园。此举不仅丰富了滨海公民的法律知识、提升了滨海公民的法律意识,还在很大程度上把人们之间可能发生的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从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了努力。
为塑造法律与法官之间的和谐美,滨海县人民法院建设“法文化”。“法文化”建设重视提高法官的业务能力和职业伦理。该院每年举行为期三个月的“春训”、每季度组织一次“审判调研工作研讨会”和“业务大练兵、技能大比武”等活动,意在强化法官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法律实务能力;而该院近年来出台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干警司法礼仪规范》等文件,则成为提升法官职业道德的抓手。
为塑造法律、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和谐美,滨海县人民法院法文化建设过程中特别强调“司法为民”的基本理念。纵观该院采取的一系列“法文化”建设的举措,我们不难发现其核心点在于“司法为民”。无论“务实、严谨、博学、超越”的院风,还是分成八个区域的“海韵法魂”文化长廊,滨海县人民法院都试图将“司法为民”的理念植入法官以及法院干警的灵魂深处。没有这种理念,就不可能有滨海法院的“和文化”建设,也就不会“每天都有令人感动的故事发生”。“司法为民”的法院和心怀百姓的法官,才能洞悉人民的需求,从而以最低的司法成本换取最大的社会效益。
美从来都是有力量的,甚至美本身就是一种力量。滨海县人民法院为塑造司法的和谐美下“手段上”的工夫,也必然会收获公正的司法,收获民众的支持,收获社会的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