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随着网络的迅速发展,"网络团购"正以迅猛的发展势头冲击着人们的生活,目前,网络上最流行的是专业团购网站组织的团购。据不完全统计数据,目前国内团购网站的数量经过一番洗礼,仍为数众多,然而,在网络团购火爆的同时,团购消费的投诉也接踵而至。在团购网站组织的团购中,当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犯时,谁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有待明确,关于团购网站的立法也急需补充。

 

一、网络团购的模式介绍

 

传统意义上的团购,即团体采购,指一定数量的消费者以某种方式集合起来,直接与商家谈判,签订并履行合同的行为。由此可推出,网络团购即是借助网络平台开展的团购行为。简单地说是指具有相同购买意向的消费者通过网络平台联合起来一起购买,以消费数量获取价格优势的一种购物方式。 团购作为新型的消费方式逐渐兴起,专业的团购网站在其中发挥着很大的作用。专业团购网站是团购的组织者,它的介入,使原本只属于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的买卖关系复杂化。团购网站组织团购的模式是,团购网站和商家签订服务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报酬,由团购网站发布商品信息(包括商品规格、价格、折扣、数量或购买及消费期限等),当达到团购的最低人数后团购成功,消费者注册成为团购网站的会员方可购买有意向的商品。如果没有达到团购最低人数的要求,此次团购即宣告失败。团购成功之后并不是由团购网站兑现商品或服务,而是由相应的商家履行。

 

二、团购网站之角色判断

 

(一)团购网站是否居间人

 

居间合同又称中介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为他方提供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订约媒介服务,委托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团购站只是用来发布商家和商品的信息,供大众浏览吗?当然不是。网站每天或者几天退出一款或者几款商品,详细说明产品的价格、规格、折扣,以及消费期限等内容,在预定的时间内达到购买人数即表示团购成功,消费者注册成为网站会员即可点击购买,通过电子支付方式付款后才能收到网站发送的购物密码。然后买卖合同即宣告成立。也就是说,团购网站中的有关商品的商业广告应属于要约,消费者在点击"购买"等类似字样时,即是对网站的商业广告作出了承诺,承诺到达要约人时,买卖合同也随之成立。由此可见,团购网站并不是简单的居间人,而是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参与到合同中。

 

(二)团购网站是代理人还是行纪人

 

有人以团购网站的承诺或者用户协议为根据,将团购网站与商家的关系分为居间关系、代理关系和行纪关系。 团购网站与商家之间不是居间关系,那么,他们之间是间接代理关系还是行纪关系呢?

 

如果团购网站和商家之间适用间接代理的关系,无论团购网站是否披露商家的具体信息,消费者都应该清楚团购网站只是团购的组织者,靠团购的数量或单价从商家处获得报酬。消费者在点击购买之后,其就和团购网站签订了购买合同,当因为委托人商家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时候,按照《合同法》有关间接代理的规定,如果消费者知道商家和团购网站的委托关系应该直接要求商家承担责任;如果不知道商家和团购网站的委托关系,可以要求团购网站披露商家信息,进而消费者可以选择商家或者团购网站主张权利。

 

如果团购网站和商家之间的关系属于行纪关系,那么团购网站和商家之间的合作协议便是行纪合同,而团购网站和消费者之间的合同即是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因为委托人商家的关系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团购网站和消费者之间的合同不能对抗商家,消费者只能要求团购网站承担相应责任,而不能要求商家承担责任。

 

三、实践中该如何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一)团购网站和商家承担连带责任

 

团购网站作为团购组织者,就其运作方式和收费情况而言,其地位类似于一般的展销会地位。团购网站和商家以及展销会与销售者的合作模式上很类似,都是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为了双方利益,共同将团购或展销活动举办好。当团购或者展销结束之后,他们的合作也随之结束。所以,在没有其他立法规制的情况下出现团购纠纷,可以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当然,由于团购之后的消费时间并不十分确定,如果遇到团购纠纷,团购网站和商家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消费者可以选择向商家索赔,也可以要求团购网站承担赔偿责任。

 

(二)举证责任倒置

 

从举证责任方面来说,消费者进行团购的时候,对团购网站和商家的具体协议并不清楚,对于团购网站和商家的信用有时也是未知数,信息处于严重不对称的局面。这时,如果商家或团购网站联合起来推卸责任,消费者可以当然地选择团购网站作为承担责任的对象。因为消费者承诺了团购网站发出的要约,即与其订立了合同,至于团购网站有怎样的约定,消费者并不知晓。因此,从"善意""恶意",即"信息对不对称"的角度,法律保护信息不对称者。因此,团购网站和商家并不能用消费者不知晓的协议来对抗消费者,推卸责任,此时应保护信息严重不足者,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当受到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仅仅依照"谁主张谁主张"的原则,对信息不对称的消费者来说显失公平。实践中发现,经营者的欺诈方法集中表现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销售掺杂掺假商品、虚假标价等,并导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损。多数消费者在诉讼中难以举证证明经营者欺诈、假标价等,并常因举证不能而败诉,败诉率高达七成。 对于这样的情况,消费者处于信息严重不对称、以及举证责任有限的弱势地位,将举证责任倒置给团购网站和商家更加合理。

 

四、团购网站的发展对策

 

(一)完善电子商务立法

 

团购网站一夜之间覆盖网络,迅速发展的背后也存在很多制度隐患。团购网站的数量目前每天都在增加,没有严格的准入制度和认证制度是团购网站泛滥的一个重要原因。自然人或者法人,只要具备自己设立一个网站或者购买一套界面模式,就可以以很低的成本开设团购网站。由于开设团购网站几乎不需要成本,而且无风险(一般团购网站与商家签订合作协议规定,售出商品时按照售出商品的数量获取报酬,如果商品团购失败,则没有报酬),因此团购网站成为很多人致富的手段。为了更好地引导和规范电子商务发展,首先,可以借鉴其他市场准入机制,将团购网站实名登记。其次,要建立团购网站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核,具备一定的资质才能建立。第三,团购网站应当严格履行对合作的商家进行审查的义务,否则,由此造成的相应责任应由团购网站承担。第四,团购网站和商家在团购中相应的责任划分,应加以明确。根据上述分析认为,团购网站和商家对于消费者的损害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团购网站自身建设

 

良好的法律固然重要,但是团购网站能否最终在网络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还需要考团购网站自身的努力,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以消费者需求为导航,可以提前对消费者的需求做出调查,以消费者的需求为准,选择商品种类和商家,这样的团购相对稳定,消费者对团购网站的信任也会增多,团购网站才能越做越大。第二,精选合作商家

 

,为了团购网站长久发展,必须慎重选择合作商家。消费者基于对团购网站的信任购买商品,团购网站不应因为自己的不作为行为损害消费者利益。第三,完善售后服务。很多团购网站将团购作为迅速盈利的手段,这样的网站自然不能长久。团购网站应接受消费者的投诉和批评,找出问题并合理解决,不应推卸责任。

 

 

 

网络团购起源于美国,因其快速的盈利模式,而被在国内很快地复制。但是"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不同的文化土壤蕴育着不同的制度,即使是相同的模式在不同的制度中也将有不一样的结果。

 

团购网站在团购中的角色对消费者的影响很大,按照合同订立的步骤,订立合同的双方为团购网站和消费者,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可以利用委托关系或者行纪关系来处理。但是由于消费者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应将举证责任倒置给商家和团购网站,并由他们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