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舆论对刑事案件量刑的影响及对策
作者:周双 邹晓琴 发布时间:2014-06-12 浏览次数:1748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信息技术的进步,电脑和网络已经逐渐转变为人民生活中的一样必不可少的日用品,充足的物质条件满足了公民登录互联网来进行自我表达的条件。网络表达方式更加简单便捷,表达权利更具有开放性和平等性。
舆论是公众意见的集合,网络舆论是公众通过网络表达的意见的集合。量刑,是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有罪以后,对被告人进行裁量、决定刑罚的活动。量刑的性质是一种代表国家的刑事司法活动。这一司法活动依据中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能由人民法院主持进行,是人民法院在代表国家实现着社会的公正和正义要求。网络舆论对量刑的影响是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而逐步显现出来的。
一、网络舆论影响量刑的案例
曾经轰动一时的药家鑫案,随着药家鑫被执行死刑,告一段落,但其给我们的反思与探寻仍在继续。药家鑫案是我国微博直播审判过程的第一案。药家鑫的律师认为有人利用网络媒体炒作导致司法程序受到干扰,使得审判不公正。社会上也有人认为药家鑫罪不当死,是舆论的杀伤力将其送上了断头台,也有人在困惑药家鑫药家鑫是不是被媒体的刻意炒作和不断升温的舆论杀死的,是不是成了媒介审判的又一个牺牲品?
每个硬币都有两面,网络舆论对刑事案件的影响,既有积极的一面,又有消极的一面。到底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需要我们全方面的考量。
一、网络舆论对刑事案件量刑的影响
网络舆论的介入影响判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新闻媒体的关注,使得法官判决处于监督之下。因此,判决过程会注重审判规范;二是新闻媒体关注的案件,显得比不被新闻媒体关注的案件要重要些,似乎要严重些,因此,会造成法官判决时不得不审慎考虑新闻媒体的倾向。
(一)网络舆论对刑事案件量刑的积极影响
网络舆论作为一种监督方式,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正如上述案例,不论是药家鑫案还是许霆案,都牵涉了网络舆论对量刑的影响。在药家鑫案中,宣告药家鑫死刑,从某种程度上满足了中国传统的刑罚观念“杀人偿命”、“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许霆案,由宣告无期徒刑到五年缓刑,在某种程度上实现了司法的实质公正。
法官在量刑时认真考虑社会典论反映的,这种舆论反映可以促使法官更加冷静、更加客观地考察犯罪个案的特殊性和斟酌犯罪行为情状,帮助法官正确选择和适用刑罚。
(二)网络舆论对刑事案件量刑的消极影响
网络舆论作为一把双刃剑,监督着司法实践活动的同时,对司法实践活动提出来挑战。
首先,法院与公民之间的关系维护受到挑战。当某一刑事案件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时,法院面临着如何维护与社会公众之间的沟通关系、满足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期待的问题。[1]公众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满意度、信任感拉起了警钟,公众迫切希望了解法院的量刑过程,并对其量刑结果进行评价。如当药家鑫案进入公众眼中时,大家一致要求判处药家鑫死刑,若法官不判处死刑,则会使公众不满意,觉得法官在偏私。在许霆案中,一审的判决让公众唏嘘不已,社会一片哗然,觉得不解。二审在公众讨论中,判决书没有具体说明改判是由的情况下,改判五年有期徒刑。
其次,没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公众是否应当参与量刑?1987年11 月1 日颁布的《美国联邦量刑指南》就是由美国量刑委员会提供,经国会审查后在联邦法院系统适用的量刑政策。美国的经验告诉我们,量刑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来进行的技术活动,不需要一个虚构的公众主体来参与。公众的舆论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情绪化的东西,有高涨期有低落期,不同时期对同一事件的态度是不同的。[2]在药家鑫案中,在群众情绪高涨的时候,尽管有50名专家学者联名上书,请求免予药家鑫死刑,但药家鑫还是在群众的呼声里失去了生命。当药家鑫案件再无法挽回时,渐趋理性的人突然发现,药家鑫量刑过重了。
再次,法官审理案件的独立性受到挑战,司法的公正性受到质疑。我国的宪法和刑事诉讼法赋予法院法官独立审理案件的权利。法官在审理案件中,他的上司而且是唯一的上司只能使法律。众对于法律规范本身不熟悉,也无强烈的规范预期,大众主要关注的是判决结果如何并以此评价法官能否为民做主在这样的法律传统中,法官的审判过程及其结果不得不受民意的影响,认为只有如此其判决才可能具有较高的社会可接受性。[3] 理论上说,任何一个案件只要进入了公众的视野,激活了公共话题,集聚了较大能量的舆论,都有可能对司法产生压力而导致出现审判背离司法公正价值目标的结果。[4] 无论在许霆案中,还是在药家鑫案中,网络舆论,对法官的判决都有影响。药家鑫有自首的法定量刑情节,却被忽视。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虽说自首的法定量刑情节也是可以从轻处罚,但在判刑时至少要考虑到这个法定的量刑情节,死刑的宣告是可以免予的。所以网络舆论在药家鑫案中蒙蔽了法官的法眼。
最后,网络舆论的对量刑的影响力在案件中处于何种地位,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法院、公诉机关、被害人、被告人的法律地位,却没有规定公众的法律地位。日本法学家团藤重光指出,作为法官应该是所谓的中间立场,即处于公诉方被告人之中进行衡平。因此,公众不是量刑过程中的独立角色,而是通过公诉方、被告人、被害人、一般群众和法院等角色分配来形成的。[5] 在药家鑫案中,无论是庭审现场,还是网络,都议论纷纷,舆论的压力无处不在。庭审现场,法庭发放调查问卷,网络上的争辩,都向我们显示了舆论的力量。
二、解决网络舆论对刑事案件量刑的影响的对策
(一)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法院在进行量刑活动时,首先要有确凿、充分的证据查明整个犯罪的事实,正确认定犯罪性质,全面把握犯罪情节。准确评估犯罪的危害程度,从而为全面展开量刑活动、合理适用刑法,提供切实可靠的客观依据。以事实为根据,核心问题就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以证据为查明和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手段。[6]
以法律为准绳要求我们,只有法律才是定罪量刑的唯一标准,任何个人意志、首长讲话、内部文件、学派观点都不是法律,都不能作为量刑的依据。
(二)网络舆论的主体要有社会责任感
为了减少网络舆论对量刑的影响,可以加强对国民素养的提高,增强国民的社会责任感。国民在在发表舆论的同时,要能以己及人,对自己负责,对受害人负责。
(三)解决当前的司法信任危机
无论是药家鑫案还是许霆案,反映出来的都是司法机关的信任危机,要解决这种危机,就必须进行制度建设。俗话说:“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同样公开、透明是解决司法信任危机的最好途径。
(四)减少法官对网络舆论的关注
法官在审理某个公众关注的案件时,在审理案件期间,不关注任何与案件有关的网络舆论,保持法官的独立性,保证司法的独立性、公正性。不以民意的方式突破法律,损害法律的权威。美国大法官霍姆斯在案件判决前,从不看报纸,就是为了不受舆论的影响,从而保证案件的公正性。
总之,网络舆论对刑事案件量刑的影响是客观存在的,在减小影响的同时,我们要辩证的看待这种影响。不能让舆论绑架司法,更加审慎地处理好司法程序的每一环节和步骤,充分注意到司法判决的法律、政治和社会效果,力图实现司法的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
参考文献:
[1]余 俊.焦点案件中法官的困境与平衡技术—以量刑规范化为视角[J]. 法律适用,2011,(4):111.
[2]李 荣.量刑实体公正的影响因素研究[J]. 河北法学,2012,(5):53.
[3]孙笑侠,熊静波. 判决与民意:兼比较考察中美法官如何对待民意[J]. 政法论坛,2005,(5):79.
[4]慕明春. 从法治与理性的胜利—对“药家鑫案”的舆论影响考量[J].探索与争鸣,2011,(5):41.
[5]转引自马克昌.《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略》[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第233-234页.
[6] 陈光中,徐静村.《刑事诉讼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9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