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网络反腐中的隐私权保护
作者:杜丽丽 发布时间:2014-06-17 浏览次数:1436
随着科技的迅速发展,网络在人民的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不仅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也影响着政治运作模式。在2010年发布的《中国的反腐败和廉政建设》白皮书中,网络舆论监督被称为一种反应快、影响大、参与面广的新兴舆论监督方式。 一批贪官都在网络举报中纷纷落马,从2008年5月网络反腐第一案湖南株洲粮食局长何智的落马揭开网络反腐的序幕,到2008年8月,南京市江宁区房产局原局长周久耕“天价烟”事件,再到2012年重庆市北培区区委书记雷政富“性爱视频”,截止到2013年底源自网络的反腐事件达39起。其中2008年2例,2009年3例,2010年7例,2011年8例,2012年19例。 网络反腐的作用不容小觑。
一、网络反腐的概念及特点
(一)网络反腐的界定
网络反腐作为网络监督功能的具体体现,其实质是公民借助互联网平台进行政治参与、实现表达自由和监督权的行为,反映了我国公民作为政治参与主体对公平、正义、自由、平等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强烈追求,是人民当家做主理念和国家主人翁意识加强的具体体现。通过网络舆论引发的舆论效应对权力和政府行政行为进行了极大的约束,对问题官员起到了巨大的威慑作用,有效弥补了政府反腐制度中的不足。所谓网络反腐,就是广大网民、国家专门机关和民间网站利用网站平台监督权力运行,揭露、曝光、追查各种腐败行为的活动。通过网络,民众可以广泛收集、普遍公开并且快速无阻碍地披露腐败分子的腐败信息,甚至是直接与办案人员互动,民意得到有效表达和整合,开放互动的民主环境得以形成,大大降低了民众参与公共事务的成本。同时网络传播的快速高效,可以实现广泛、有效地预防、遏制、惩戒腐败行为的目的,极大地弥补了制度反腐的不足,让腐败行为无处遁形。
(二)网络反腐的特点
当前网络反腐正呈井喷式方向发展,人们参与网络反腐的热情不断高涨,十八大召开后一个月内案件数量已飙升至12起,网络反腐作为制度反腐的有效补充,因其自身的虚拟性、匿名性呈现与制度反腐不同的特点。
1、便捷高效性
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信息传播速度大大提高,网民可以不受时间、地点、空间的限制,足不出户就能将反腐信息传递到世界的每一个角落,同样可以不受限制的接收腐败信息,并且加以评论或转发,采取全天候的关监督和关注。网络使得信息传授者之间的界限被明显打破,大大缩短了信息的传播时间,降低了传统信息传播过程中人为因素的干扰。 反腐的这种便捷性使网络反腐容易形成“蝴蝶效应”,引发更多的关注,迅速形成强舆论压力,迫使政府更加重视和高效的处理腐败案件,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2、直观互动性
网络和数码技术的发展,使反腐变得更加立体直观、形象生动。网民可以通过网络编辑将声音、图像、动作、文字充分结合,全方位的以丰富多彩的形式展现腐败内容,使公众更加直观的感受到腐败分子的罪恶行径,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同时公众可以通过微博平台、网站、论坛进行评论或事件跟踪,实现点对点、面对面的互动交流,使网民在网络反腐过程中可以更加便利地参与到互动当中,形成一种更加强大的反腐舆论压力。
3、隐蔽安全性
网络的匿名性和虚拟性,使得网民身份可以多样化、个性化,在发表自己意见和揭露腐败行为时能够畅所欲言,不必担心由于身份泄露遭到腐败分子打击报复,更大限度地保障了网上监督者的人身安全,使网上言论更加自由开放。同时网络举报不受时间、空间限制的特点有效弥补了上访、进京访或实名举报的不足,极大降低了举报成本,减少了举报人的风险。
二、网络反腐与公民隐私权冲突
(一)隐私权的定义
法学界,一般都认为“隐私”和“隐私权”概念是由美国人SamuelD.Warren 与Louis D.Brandeis 发表在1890 年12 月出版的《哈佛法律评论》上的一篇名叫《The Right to Privacy》的文章中最早提倡的。 随着法治的不断发展,隐私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力,越来越受到重视和认同。有学者认为,现代社会的特点就是对政府的行为越来越要求公开透明,对个人的隐私越来越要求受到保护。 在我国法理上,并没有对隐私权进行明确定义,结合国外先进经验,笔者认为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收集、利用、公开和侵扰的一种人格权。不仅包括个人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身份信息、电话号码,还包括与个人利息相关的私密信息。
(二)网络反腐与公民隐私权存在冲突
互联网在给人民带来便利的同时不可避免的带来了麻烦,强大的搜索引擎和信息传输使信息变得快速且难以控制。人们可以在世界的每一个角落得到自己想要的一切信息。互联网给人们带来大量信息的同时,对个人的隐私也造成了很大的威胁,个人的私密空间被打破,个人信息随时都可能面临被曝光、被人肉的危险。
1、两者承载的利益不同。网络反腐作为一种公民表达自由的重要方式,在普遍意义上必然与公民隐私存在冲突。表达自由的目的在于对他者的信息进行披露以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而隐私权保护的目的旨在保护个体信息不被随意公开和使用,两者在产生之初就带有天然的对抗性。且表达自由所承载的利益是公共利益,而隐私权保护体现的则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利益。隐私权保护个体利益不被侵犯,是具有绝对性的权利,两种利益的对抗造成了网络反腐必然与隐私权保护存在冲突。
2.“人肉搜索”构成隐私侵权。网络反腐对贪官腐败行为的揭露,必然带来公众对被检举对象的关注,人肉搜索因其强大的信息搜集功能在反腐中被广大网民喜闻乐好。通过人肉搜索将被检举人的姓名、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甚至包括家庭成员信息、婚姻状况都予以曝光,接受全社会的质问和道德谴责,严重侵犯了个人及家庭的隐私。全国政协委员、复旦大学教授葛剑雄表示,依靠人肉搜索,曝光个人隐私、家庭成员照片进行反腐,这不是反腐的有效形式,“对他人隐私的尊重不够,甚至触犯了法律。”从法理学的角度说,言论自由必须有范围,如果每个人的言论自由包含着可以对他人的言论做出干涉或制止,这就是权利的边界不清,其最终就会出现言论自由的冲突,其结果只能是强者的话语霸权而不是平等的自由。 我们在网上公布领导干部在行使权力和公务行为中的不良行为和不道德行为是言论自由和行使监督权的重要表现,但是将其家人的信息公布显然是对隐私权的侵犯。造成的后果必然是使我们每个人都生活在不安宁、不稳定的社会中,随着面临网络背后某个群众的搜索、指责或谩骂、侮辱,承受着身体或心灵的伤害却毫无辩解的机会。
三、我国公民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公民隐私权保护的现状
与互联网的高速发展相比,我国在网络个人信息隐私权保护方面相对薄弱。截至2012年6月底,中国网民达5.38亿。中国作为世界网民最多的国家,并保持高速增长的态势,同时网络侵犯隐私权现象也越来越多。但是我国关于网络个人信息隐私权的研究无论是在理论还是实践层面都处于起步阶段,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差距。关于公民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我国目前还没有形成一套成熟的隐私权保护理论体系,也没有一部针对个人隐私权保护的专门的全国性立法,相关规定主散见于一些地方性或专项法规中的某些条款。实践中,很多网民和网站缺乏法律保护意识,大多数网站虽制定并公布了各自的隐私保护政策,作为保护网络个人信息隐私的自律措施之一。但细加分析后发现,这些隐私保护政策的内容大多非常简单,尤其是在对用户个人资料的共享方面旺旺语焉不详,这为日后网站可能泄露用户个人信息的行为留下了合理的借口;此外,多数网站的隐私保护政策都附上了许多免责声明,这对处于劣势地位的用户而言是非常不公平的。
(二)我国公民隐私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1、隐私权保护立法存在缺陷
考察我国现行立法,法律对于公民个人隐私权保护现状不容乐观。第一,我国对于公民个人隐私权保护的法律缺乏系统性。目前,没有全国性的关于隐私权的专门立法,相关规定散见于部门法和规章制度中,内容零散,缺乏衔接和统一,造成法律适用上的困难。在司法实践中无法形成统一的裁判标准,严重影响法院的权威性和法律的严肃性。且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没有将公民隐私直接纳入保护范围,而只是在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等的规定中间接的确定了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第二,我国民事法律没有将公民隐私权作为独立的人格权加以保护,没有赋予公民隐私诉讼权。《民法通则》虽然通过与公民隐私权有关的名誉权的规定来间接保护公民隐私权,但是对于公民隐私权的概念和范围并没有做出明确具体的界定,导致我国公民隐私权保护缺乏实践操作性,求诉无门,缺乏相应的司法救济途径。第三,对于侵犯公民隐私权之后的处理缺乏监督和救济手段,我国现有法律对侵犯网络个人信息隐私的处罚力度偏弱,相关规定对于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并没有制定明确的制裁措施。尤其是对于目前网络横行的“人肉搜索”缺乏相关管制,导致任何人都可以肆无忌惮的搜查他人信息,公民个人隐私随时存在被泄露的危险。
2、网络行业缺乏自律性
目前,由于我国尚未出台针对网络隐私权的专门立法,保护网络用户个人信息资料主要依靠网络行业的自律。但是实践操作中我国的网络行业自律存在极大的问题,整个互联网行业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操作性不强,很多网站没能在显著位置张贴隐私权保护声明。虽有部分网站张贴了声明,但仍形同虚设,相关格式条款由网站单方制定,不可避免的存在推卸责任的情况。且相关声明中只对网民进行限制,并未对网站过度搜集和使用网民个人信息获利进行限制,实际上声明只是起到了麻痹网民的作用,对网民的隐私权没有起到理想的效果。而政府相关部门对网站隐私权保护声明的执行情况缺乏有效的行政监督,也是目前我国公民网络隐私权保护亟需完善的地方
3、我国公民隐私权保护意识淡薄
我国是一个具有五千年封建专治历史的国家,传统的国家至上、集体至上观念导致公民普遍缺乏个体权利保护意识。正如梁漱溟所说“过去,中国人没有公共性与私密性的概念,现在,人民依然不懂这两个概念。”随着我国法制水平的不断提高,公民隐私权保护意识有所增强,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处于低水平。一方面,侵权者很多时候根本没有考虑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侵权行为,另一方面是被侵权者在隐私权被侵害的情况下也很少会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个人权力观念淡薄导致我国无法形成有利于隐私权保护的法治土壤和法制环境,公民权利教育任重而道远。
四、规范网络反腐,完善隐私权保护措施
(一)加强立法,健全隐私权保护体系
网络反腐不是一项短期的政治运动,而是必须长期坚持的依法治国、打击贪污犯罪的重要机制。因此开展专项立法,建立健全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合理界定公民监督权和个人隐私权的权利义务范围,对于网络反腐的健康发展和公民隐私全保护都具有重要意义。
1、制定专门的隐私权保护法
鉴于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法律保护公民个人隐私,且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具有自己的独特性,传统的隐私权保护规定已经不足以保护公民的网络个人信息,因此需要制定专门的隐私权保护法。尽快形成以宪法为根本、民法为中心、其他法律为辅助的立体的法律体系,同时引导网站经营者制定自己的“隐私权政策”。 结合现实可能性,在立法过程中还要充分考虑社会发展趋势和科技发展对公民隐私权的影响,要考虑到技术要求和足够的前瞻性,尤其是网络隐私的规制。立法的原则是既要保证网络个人信息隐私不受侵犯,又要保证网络信息的自由流通。 通过制定专门的隐私权保护法,明确相关权利与义务,对侵害隐私权的损害后果认定及侵权责任进行确定,同时与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相互衔接,逐步建立起我国公民隐私权保护体系。
2、明确隐私权的概念和范围
虽然《侵权责任法》明确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确认和保护,但这并未对隐私权的范围做出实质性的界定。为了便于对隐私权的保护,在完善隐私权保护立法的同时,应当明确隐私权的概念和范围,尤其是政府官员的隐私权保护范围。使公民在收集、传播、公开、使用个人信息时能够明确哪些信息属于个人隐私,信息使用到何种范围、何种程度才不属于侵犯他人隐私权。同时通过立法对隐私权的侵权责任形式和构成要件进行明确界定,以减少法律的模糊和漏洞,保证被害人在遭受侵权时能够及时依据法律规定提起诉讼,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网络行为
法律制度建设往往落后于社会实践,仅仅依靠完善立法难以胜任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僵化的立法还可能挫伤网络从业者的积极性。因此,必须强化行业自律,充分发挥相关组织机构对网络运营商的监管作用,引导相关网站合理经营,树立企业良好形象。
1、强化网络运营商的自律意识
网络侵权具有特殊性,侵权者往往不止一个人,而是多个,且大多都是通过网站泄露、窃取他人信息,网络服务商在其中担当了重要角色,因此必须加强对运营商的管理,强化其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针对目前网络行业自律存在的问题,首先应完善隐私权保护声明,各个网站应在醒目位置显示隐私权保护声明,用词清晰准确,使用户能够理解条款内容,对于免责的格式条款必须以鲜明的颜色、字体提示用户予以关注,以保证用户对于隐私权保护作出正确的判断。同时网络运营商应不断提高技术手段,以防止公民信息被泄露。网络运营商在网站管理过程中应尽到更多审慎义务,在网民发表观点时,应对相关信息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对明显侵犯他人权利的信息不得发布,对于诬告、诽谤的信息及时予以删除,以有效履行网络运营商的善良管理人职责。
2、充分发挥互联网自律组织的作用
我国目前最重要的互联网自律性组织是中国互联网协会,现有会员已达200多个,且该组织在2002年发起制定了《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为保护网络信息隐私权发挥了积极作用。在互联网飞速发展、信息泛滥的时代,互联网协会理应发挥更大的作用。且国家还应鼓励和支持其他非政府网络自律组织的发展,在监督和管理非政府网络自律组织的时,要积极采取相关措施为其健康发展提供有利环境,以通过互联网协会的中间组织作用弥补法律的不足,加强该行业的自律与管理,监督各个网站的作业,净化网络环境,使互联网行业健康发展,减少个人隐私的非法传播和泄露。
(三)加强宣传,提高网民法律意识
网民是网络活动中的主体,同时也是网络反腐工作的重要载体,只有每位网民充分认识到自己在言论自由和网络反腐中的主体地位,不断培养自己的法律意识,才能使网络反腐工作健康有序,才能使隐私权保护规范高效。针对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淡薄的的问题,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开展网络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提高网民的法律素养和自我保护意识,防止个人信息泄露和话语权滥用。促使网民在网络使用过程中谨慎发布个人信息资料,同时不能因为自己正义感或好奇心的满足而侵害他人合法权利。任何权利的行使超过了合法的界限就异化成为违法行为,在行使自身的言论自由权的同时要保障他人的隐私权不受侵犯。只有网民理性表达意愿和尊重他人权利,网络道德规范才能建立,网络反腐才能越走越远。
五、结语
网络反腐作为新生事物,既非神兵利器,也非洪水猛兽。对政府和纪检部门来说,要充分发挥新平台的反腐作用就要及时进行规制。一方面,要积极引导其发展方向,促使其发挥正面作用;另一方面,要加强网络反腐与制度反腐的衔接,及时有效的处理各类腐败信息,激发网民参与反腐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腐败行为无处藏身,以达到调查、处理和惩治腐败犯罪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