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巴掌打出的命案是故意伤害致死,还是过失致人死亡?
作者:刘世红 发布时间:2014-06-17 浏览次数:1321
被告人姜某十多年前与朱某在火车上相遇,朱某曾给予姜某经济上的帮助,后姜某便隔三差五的去朱家走走,有时还去朱某开办的工厂找朱某,朱某便交待当时在其厂里担任门卫的被害人张某:不要让闲杂人员进厂。于是姜某再次到厂里找朱某时,便被张某打发回去了。事隔一年多,姜某找到张某的家,要求张某陪他去找朱某,而此时的张某因年事已高,已离厂回家,于是拒绝了姜某的要求,让姜某自己去找,两人为此发生争吵。姜某认为张某之前不让他进厂找朱某是在耍弄他,故意破坏他和朱某的关系,便挥手打了张某一巴掌,毫无防备的张某重重地摔倒在地,顿时耳部流血,周围邻居立即报警,张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左下颌部皮肤隆起,切开见出血,唇粘膜局部破损,右枕部头皮见挫擦伤,局部头皮肿胀,颅骨及颅底骨折形变,额叶脑挫裂伤等,符合头面部遭钝性外力作用后摔跌致颅脑损伤死亡。公诉机关以姜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因被告人姜某经鉴定存在偏执性精神障碍,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曾因殴打他人和毁坏单位财物,受过行政及刑事处罚,有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综合全案案情,决定对被告人姜某减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姜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二、被告人姜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26519.5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被告人的行为是故意伤害(致死)还是过失致人死亡。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只是打被害人一巴掌,不致造成被害人的死亡,被害人的死亡完全属于意外,故被告人不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应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与被害人在争吵过程中,打被害人一巴掌,主观上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并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被告人应构成故意伤害罪(致死)。
笔者同意后一种意见。故意伤害罪(致死)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在客观上均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在量刑上差距很大,在审判实践常常为如何定罪产生争议。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属于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伤害后果的发生,结果却出乎意料地造成了死亡。其犯罪构成的特征是:1、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并且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2、主观方面,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结果,并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但并不希望或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即只有致人伤害的故意而无致人死亡的故意。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由于过失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行为人既无伤害的故意,更无杀人的故意,其犯罪构成的特征是:1、客观方面表现为由于行为人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2、主观方面出于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
二罪的共同点在于行为人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均出于过失,行为人既不希望也不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出乎意料之外的。根本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伤害的故意。故意伤害致死以具有伤害的故意为前提,而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中则没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伤害的故意,应综合全案考察,从实施行为时的对象、环境、打击的部位、力度、双方的关系及造成的伤害程度等不同情况,分析行为人是否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是有意的伤害他人还是只出于一般殴打的意图而过失地或意外地致人死亡。
结合本案,被告人具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具体分析如下:
从主观方面看,第一、被告人因自身存在精神障碍,把被害人臆想成故意和他作对,破坏他和朱某关系的“敌人”,当被害人拒绝陪他去找朱某时,便怒由心生,不计后果地挥手抽打被害人一巴掌,表明其主观上具有伤害的故意;第二,从被害人的尸体解剖发现,被害人左下颌部皮肤隆起,切开见出血,唇粘膜局部破损,可见被告人击打被害人的力度很大,一位身强力壮的中年人用力抽打一位身体瘦弱的七旬老汉,其应当意识到可能会造成危害被害人身体健康的后果,但被告人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说明被告人具有故意伤害的主观恶性。第三、被告人找被害人的目的是希望被害人陪他一起找朱某,并没有蓄意要对被害人实施加害行为,当被害人拒绝其要求时,才因一时发怒挥手抽打被害人,被害人因头面部遭钝性外力作用后摔跌致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的死亡不是被告人所希望发生的后果。
从客观方面看,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了故意伤害的行为,并且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被害人的死亡,是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故意伤害行为后过失所致。
综上,被告人姜某主观上具有伤害张某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的行为,并造成了被害人张某死亡的结果。被告人姜某应构成故意伤害罪(致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