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春光:基层法院法官办案极限思考
作者:龚春光 发布时间:2014-06-19 浏览次数:1738
近年来,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受理的案件逐年大幅攀升,这一现象被称为”诉讼井喷”。由于结案有要求、有考核,基层法官不得不疲于应付结案,法官办案量”超负荷”已成为社会共知的普遍现象,此类消息频频见诸于报道,如:2009年广东白云法院一名法官经常开庭到晚上、加班写判决书,全年审结案件504件;2010年全国法院受理案件总量突破千万,有的法官一年审案千余起;2010年广东宝安法院84名法官年人均结案577宗。[1]法官超越办案极限,势必会造成案件质量难以保证、法官身心健康受到损害,最终影响审判事业科学发展。鉴于此,本文通过分析超越法官办案极限带来的弊端及其产生原因,并提出解决措施,从而缓解该问题给基层法院带来的负面影响。
一、超越法官办案极限带来的弊端
目前,对基层法官的办案工作要求有两个特点:一是收案数量无上限;二是结案时间有限定。即,在审限规定的时间内,受理了多少案件就必须办结多少案件,超越法官办案极限带来了诸多弊端。
弊端一:影响法官办案质量。在法官素质相对确定的情况下,办案的高质量依赖于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对案件基本事实的充分了解;二是对相关法律问题的充分研究;三是对案件裁判结论的慎重决定;四是对法律文书说理的反复推敲。这四项工作都需要耗费时间和精力来完成,超负荷的审案量将使法官难以在每一个案件的办理中都达到这些要求,办案质量也就难以保证。[2]以笔者所在的亭湖法院近六年有关审判数据为例,2008年至2013年,每年结案数分别为9547件、11543件、11800 件、13248件、13366件、11877件,发回改判率分别为0.8%、1.1%、1.2%、1.5%、1.7%、1.8%;案件投诉量占收案量的比例始终保持在4%左右,并有逐年上升趋势。上述数据会使人得出初步结论:即当某个法院办结案件量达到一定极限时,案件质量可能会或多或少地受到影响。
弊端二:影响法官司法能力。个人能力的提高必须要经历两个过程:一是对各种知识的学习更新;二是对方法和经验的归纳总结。这两个过程都以大量的研究和思考为形式,必须要投入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当法官每天疲于结案,个人空间和休息时间被过量的工作挤占的时候,法官素质也因此丧失了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尽管拥有大量的司法实践经验,有的还具有较高的学历水平和理论功底,但由于没有理论升华所必需的思考和整理,法官将难以形成本应具有的高超学术水平和调研能力,而只能沦为工匠式的法律职业者。[3]从长远来看,法官的审判业务水平代表法院的司法水平,法官的职业形象就是法院的社会形象,没有高素质的法官,将难有高权威的法院。
弊端三:影响法官身心健康。收案数量无限制、结案时间有要求对于法官显然是一个不科学、不合理的工作量要求。法官超越极限办案,会导致心理压力剧增、生活缺乏规律、疲惫过度、运动时间过少等问题。长期处于这种状态之下,往往会出现抑郁症、高血压、高血脂等各种疾病,甚至于罹患癌症等重大疾病。[4] 事实上,在”诉讼爆炸”的形势下,这些情况已经发生,尤其是在广东、浙江等一些中心城市的基层法院中,一线法官长期超极限工作,影响了正常的休息和生活,甚至产生健康问题。[5]
弊端四:影响社会公众信任。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院的判决书是最严肃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国家公文之一,当事人有理由相信,它是由高水平的法官们通过细致的调查、认真的研究、严密的推敲而得出的结果。现实当中,基层法官为了加快办案节奏,有时一天会安排3-5个案件开庭,如果第一个案件庭审允许当事人反复陈述,下面案件的庭审就无法准时开,甚至最后几个案件就开不了庭,还要重新确定开庭时间。庭审中如不允许当事人反复陈述,当事人就会产生怀疑,认为法官办案不公;如果每天少安排庭审,办案效率又无法提高,这对矛盾很难解决。有时候,信任的基础往往建立在充分的沟通中,但是,这些都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精力来保证,而这恰恰是基层法官最缺少的。另外,基层法官在长期处于极度繁忙氛围下工作,可能会出现裁判文书出差错、接待当事人缺乏耐心等问题,都会引起社会公众对法官的能力和司法公信力产生合理质疑。
二、超越法官办案极限的原因分析
案件饱和量过大、法官难以承受的问题并不是我国的特例,在美国、德国等其他国家也曾有过类似情形,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有:
第一,在制度方面,我国诉讼体系对法院诉讼容量和法官办案极限这一客观存在缺乏足够重视。法院的诉讼容量是指,只能控制有限资源的法院,在保障个案审理成本付出合理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所能够处理诉讼案件量的最大值。[6]打个比方,这就跟生产企业有产量的上限、服务行业有客容的上限、救死扶伤的医院也不得不有挂号的上限一样,掌握有限资源的法院同样也具有诉讼处理能力的上限。但我国诉讼制度显然没有对这一客观存在予以应有考虑,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案件受理的条件,只要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法院就必须立案,立案后在规定期限内必须作出裁判。这两项规定的运行就给法院设置了不封顶的工作任务,法院有限的诉讼容量和无限的工作任务就形成了矛盾。[7]
因此,在有些受案量大的基层法院,有限的诉讼容量和无限的工作任务就形成了尖锐的矛盾。在诉讼制度安排缺失的情况下,应急的解决方案有两个:一是通过扩编法官数量和扩建法院办公场所的方式,增加控制的诉讼资源,提高诉讼容量。此方案有一定的局限性,因为诉讼容量的增速往往跟不上案件增长的速度,仅能够作为短期缓解之策。同时,中央明确提出,五年之内任何国家机关不得兴建楼堂馆所,并严格控制人员和机构且编制只减不增,因此,扩大规模也非长久之计。二是减少个案办理成本,虚假提高法院的诉讼容量。对此,法官要么牺牲个人休息时间和身心健康,要么简化案件办理过程,降低案件办理的质量。在被问及的87%的法官都抱怨,手中的案件太多,这边案件刚刚报结,打开案件管理系统一看,一眨眼的功夫,就有十几件的案件分给了自己。案件多了,审理也只能尽量简化,能出手就不错了,哪里还顾得上案件质量。
第二,在法院内部,审判资源的优化配置不够科学合理。从司法需求的纵向结构看,全国法院一审、二审、再审各类案件的比例约为100:10:1,一审案件数量占全部案件数量的90%左右,基层的司法需求占了绝大部分,呈现典型的”金字塔”纵向结构,这说明了我国目前的司法资源配置机制存在问题。目前我国越是高等级的法院各方面的法官资源越是丰富, 越是基层法院和法庭法官资源越是贫乏,”马太效应”非常明显。[8] 笔者对盐城市9个基层法院的法官配置进行了综合分析,发现普遍存在审判一线的法官人数不足,法官资源配置不太合理的问题。有7个法院都存在综合部门法官人数所占比例较大的问题,有6个法院配备了相当有审判实力的法官从事调研、宣传、信息工作,有5个法院的政工部门、办公室调用了审判能力较强的法官,还有2个法院在行政装备部门、纪检部门配备了年富力强的法官,而一些结案量较少、年龄精力不足、业务能力不强的法官却长期滞留在审判一线。以亭湖法院为例:该院是全市收案最多的法院,2013年统计报表反映,全年受理各类案件14245件,审执结案件11877件,按有审判职称的99人统计,法官人均结案119.6件。但是,在有法官资格的人数中,除去基本不办案但有法官资格的院领导、政治处、监察室、办公室、审管办、信访办、行政装备科、司法鉴定科、法警大队共30人,有法官资格办部分案件的庭长8人,实际一线办案人员仅为61人,占全院法官的61.7%。一线法官人均结案194.7件。因此,如何合理配置法院审判资源已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三,在理念方面,法院审判职能的不当定位夸大了结案的重要性。长期以来,法院审判职能的不当定位是造成诉讼制度难以完善的重要原因。正确定位法院的审判职能,其实就是要回答法院审理案件要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价值的问题?有两个答案可供选择:一是实现定纷止争功能;二是确立纠纷解决标准。笔者认为,正确的答案应是确立纠纷解决的标准。但答案一也具有很大的迷惑性,原因在于:法院为社会确立纠纷解决标准往往是通过审理具体案件解决纠纷的方式体现出来,单从形式上理解,很容易误把具体解决纠纷这一手段当作法院审判的最终功能。这些错误的看法很容易把法院审判工作引入尴尬的境地。正确定位法院审判职能应当从社会长期管理的宏观层面来考虑,不能囿于形式,也不能囿于具体纠纷和暂时效果的微观角度。
定位决定要求。如果把法院的职能定位于确立纠纷解决的标准,那么,对法院审判的要求就会集中于一点:标准统一,同案同判。至于具体审结多少案件是次要的。事实上,只要具有法院同案同判的衡量标准,多元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完全可以起到化解具体社会纠纷的作用。当然,这不是说完全不讲审判工作效率,只是不以结案数量为硬性要求,尤其是在这样要求有可能影响办案质量的时候。
三、解决法官办案极限的可行性建议
一个法官一年最多能办多少案件呢?这里可引用高等数学中的极限量来分析。设函数y=f(x)在(a,+∞)内有定义,如果当x→+∞时,函数f(x)无限接近一个确定的常数A,则称A为当x趋于+∞时函数f(x)的极限。记作limf(x)=A,x→+∞。若将法官生理与心理承受力设定为1,x为审判量,则审判量越大,越趋近于1。当审判量趋近于一定数量,法官承受压力逼近于1时,就会出现案件质量下降、法官健康损坏、当事人不满等种种后果,此数量可称为”审判工作极限”。这一点用经济学原理也很好解释,一件事情的发展,如果超越了边界,其效果就会向负方面转化。[9] 因此,有必要进行诉讼体制上的变革和法院审判资源的整合。
(一)在诉讼体制内进行变革
一是改变案件管辖规定。目前,受城市化进程加快的影响,很多城市区基层法院案件量逐年上升无法应付,而有的县法院却案件量太少,可考虑改变收案的地域管辖规定,将案件量过多法院的案件分流一部分到案件量较少的其他法院进行审理。这与中央对地方司法管理体制进行改革的意图是一致的。[10]
二是适当延长案件审限。如果对法官资源进行了最大限度的使用,不存在法院不尽责、法官失职拖延的问题,但依然产生国家和社会不能容忍的延长审限案件积压,则应当由有权配置司法资源的部门来想办法,或者积极拓宽其他纠纷解决途径,但万万不能采用不顾法院诉讼容量,简单要求快速结案的做法,因为那将无异于”饮鸩止渴”。[11]在审判实践中,每一个案件的情况都是不同的,复杂程度也是难以预知的,一个案件应当用多长时间审理是无法预先确定的,所以要求法官一段时间内定量结案是不科学的,用这样的方法来制定上限也是不合理的。
三是借助多元纠纷解决方式分流案件。构建人民调解、诉调对接、行政和解、法院附设ADR等非强制性程序的多层次、灵活性的纠纷解决机制。同时,进一步扩大委托调解和邀请协助调解的范围,更多地吸纳社会力量合力解决涉诉纠纷。比如,有的法院与仲裁机构联手,在立案时就向当事人讲清楚仲裁的便捷性和权威性,由当事人选择是否接受仲裁。实践表明,许多当事人选择了仲裁,确实分流了不少诉讼案件。
(二)正确处理法官与案件的供需关系
一是科学设定法官办案量的上限。这主要是一个技术问题,需要通过科学的统计和合理的方法来确定。在设定时,至少应当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一是社会心理因素。即社会公众认为法官正常办案应耗费多少成本,这可以通过社会调查得出科学结论。二是法官身体因素。即一个法官在工作日内全力办案能查清多少案件事实、理清多少法律关系、履行多少法律程序、写出多少法律文书,这可以做抽样统计分析。三是办案质量因素。即要求案件审理精致到什么程度。如果要求开庭能够直播,法律文书说理论证透彻,那就应当考虑做到这种程度需要多少准备工作和研究工作,需要耗费多少成本和时间。司法实践中,因为每一个案件的具体情况都是不一样的,复杂程度也是无法预知的,一个案件究竟需要用多长时间审理是无法预先确定的,所以要求法官一段时间内定额结案是不合理的,用这样的方法来制定上限也是不科学的。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的杨晓玲法官认为[12],为同样人数的审判组织(合议庭或独任法官)限定同时审理案件的数量要相对科学些。首先,这样规定不受案件繁简因素的影响。如果案件简单,可以快速结案后继续承办新立案件,不会造成因定额发生的资源浪费;如果案件复杂,可以长一些时间审理,甚至可以依据规定办理延审,而不会造成因定额引起的仓促结案,而已经承办的案件仍需遵守审理期限的规定,所以不会造成法官的懈怠。其次,审判组织同时审理案件的数量确实能够体现该组织的诉讼办案容量。审判组织的注意力是有限的,超过一定数量必然影响办案质量。至于数量的具体确定,应当根据不同业务庭室、不同的诉讼类型,通过调查统计来完成,并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和统计技术的提高有所浮动和调整。
二是科学解决法院纵向和横向结构中法官资源不均衡问题。法院编制人员的数量应该与案件量存在科学的对应关系。比如,以盐城地区为例,亭湖法院的法官人数比市中院少、与滨海县法院人数相当,然而案件量却是滨海县法院的近三倍。因此,对确实”案多人少”的法院应大幅度地增加编制,不能不加区别地给所有法院都增加编制。当然,更重要的还是要从法院内部挖掘自身潜力,进一步优化审判业务部门与综合部门之间的审判资源配置,并在科学测算工作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各审判业务部门人员的配备比例。
三是大力开展法院之间法官资源的交流与支援。[13]为适应当前我国法院系统基本对应同级人大的状况,可以暂时建立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的对口支援制度。有的法院案件量少,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总体协调,在全国法院中制定”案件救灾”支援计划,案件压力轻的法院派法官支援兄弟法院结案,也是对这些支援法官办案能力的提高和锻炼。同样,高、中级法院可以统筹规划,协调本区域内法院的法官进行交流,甚至可以规定,一些在高院、中院办案任务较轻的法官,每年都应当有几个月时间到基层法院锻炼,这不仅可以使高级法官有基层锻炼和学习的机会,而且还可以增强其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可谓一举多得。通过采取上述多种形式,可以促进和实现法院之间审判资源配置的效益最大化。
[1]”宝安区法院84名法官去年人均结案577宗创新高,一线办案法官身心疲劳令人担忧”,载《法制日报》2011年2月2日。
[2] 陈建利、吴睿:”粤法官人均五天结一案,省政协委员担心工作量大会影响案件调查”,载《南方都市报》。广东2010年全省法官人均结案达到69.71件,5天办理一个案件,这么大工作量会不会影响法官对每个案件的深入调查?基层法院工作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审判质量、效率与群众期望和要求存在差距,存在超审限现象。
[3] 杨晓玲:”法官审判极限研究”,载《法律适用》2011年第5期,第87页。
[4] 从2009年开始到现在,亭湖法院在组织干警参加体检过程中,发现有3名法官患有恶性肿瘤,90%以上的法官患有高血压、结石、颈椎病等各种疾病且有逐年严重的趋势,与此同时,这几年也是该院案件数量持续上升的一段时期。
[5] 广东省东莞市的基层法院,一个民庭法官一年审结1600件案子,法官每天至少开四五个庭,马不停蹄地审判、调解、接访,甚至每年都有女法官因工作太累而流产。可以说,法官的工作量已经到了极限。有人大代表既担心办案的质量,也担心法官的身体。老是加班,压力到了一定程度要累垮的。参见”东莞基层法官年办案1600件 女法官工作太累
流产”,载《南方日报》2010年5月20日。
[6] 同3,第87页。
[7] 毛天鹏:”关于限设法官工作量的探讨”,载《人民司法》2007年第10期。
[8] 同7。
[9] 同3,第89页。在此举一个例证:运用函数理论,y=f(x)在(a,+∞)内,当设定时间是个既定的数字,比如,一个人每周上班5天,每个月上班天数21天,一年252天,除掉节假日、休假还应该有180天,每天用12个小时工作,几乎已到了一个人的最极限,按照平均每6个小时完成一个案件从发起诉、判决书撰写到宣判的所有工作,除掉开会、法院其他事务性工作花费的时间,1年360个案件应该说已经达到一个人所能忍受的最极端限度。函数f(x)无限接近一个确定的常数A=1年360个案件。
[10]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11] 同3,第90页。
[12]同3,第91页。
[13] 同3,第8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