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炜:坚持群众路线 践行司法为民
作者:陈炜 发布时间:2014-06-20 浏览次数:1161
在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进一步深刻认识“我是谁,为了谁,依靠谁”的问题,是事关人民法院的根本属性和法院工作的根本目的、根本方法的一个十分关键的问题。清楚“我是谁”,才能够把握正确定位;清楚“为了谁”,才能够明确努力方向;清楚“依靠谁”,才能够找准力量源泉。只有把这三个问题搞清楚了,把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思想根基打牢了,才能够进一步自觉运用群众观点、自觉践行为民宗旨、自觉遵循群众路线,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一是把握工作定位,解决好“我是谁”的问题。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一名人民法官,要始终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宗旨意识。在工作中,我常常反思,作为党组书记、院长,手中的权力是人民给的,在领导干部的岗位上,宗旨意识、群众观念、服务意识不能动摇。一个人的能力再大也是有不足的、知识面再广也是有局限的、经验再丰富也是有疏漏的,只要干事就难免存在问题和不足,甚至产生错误。要确保用好手中的权力,就要自觉主动地接受监督和批评。要落实党内监督措施,听取干警关于审判执行、队伍建设、政务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要经常深入基层“接地气”,与群众多沟通交流,多听听群众的意见。这样,才能够使我们利用好“问题导向”这个方法,来找准自身存在的问题、工作存在的不足,有针对地加以改进。
二是把握工作方向,解决好“为了谁”的问题。一方面,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放在维护和保障好人民群众的权益上,实现公平正义。特别是对涉及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争议、婚姻家庭、赡养抚养、医疗纠纷等民生案件,要积极稳妥做好审理、执行工作。对群众反映较多的“执行难”问题,要积极探索,穷尽执行措施,大力开展“涉民生案件专项执行活动”,打击侵害群众权益的规避执行行为。另一方面,要多措并举地落实便民利民的各项机制,最大限度方便群众诉讼、减轻群众讼累,切实贯彻好习总书记“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的要求。在立案阶段,用积极热情的工作作风,将机械的手续程序尽可能简化为“一站式”的便民窗口服务。在审理阶段,不能脱离实际、脱离群众、就案办案,要善于做思想工作,避免只顾法律适用、不顾群众感情的一判了之,努力将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最大化。在执行阶段,要注意研究和把握民风民情特点,妥善利用好查控、查封等措施,多利用基层组织想办法、多依靠基层群众出主意,尽最大努力实现合法权益、避免矛盾激化。
三是把握工作方法,解决好“依靠谁”的问题。一是要充分发动群众参与,尊重群众的首创性。在制定每一项制度、研究每一个工作方案、推进每一项工作时,多听听普通干警的意见,积极采纳干警的创新思路和创新方法,真正做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二是要善于从群众实践中获取做好法院工作的动力源泉。做好法院工作,要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放在深入基层,放在走访调研上,只有深入群众中去,感受群众的生产生活,才能了解和掌握群众的司法需求,才能倾听到群众对法院工作的好的意见和建议,避免犯“形而上”的形式主义错误。在案件审理中,能够采取巡回审判方式的,就尽可能深入乡村社区、田间地头;在纠纷化解中,只要条件允许的,就要主动带案下访、上门调解;在遇到穷尽方法后仍然难以有效化解的纠纷,就要思考是否可以依靠基层干部、基层群众去做思想工作?只有转变思路,把“坐等群众上门”变为“主动上群众门”,才算真正找到了群众工作的“金钥匙”,才能真正做到“践行群众路线”。三是要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评价和衡量法院工作的重要标准。作为司法机关,案件办的好不好,要以当事人是否服判息诉来衡量;工作干得好不好,要以群众满不满意来衡量,一切工作的成败得失要由人民群众来检验。基层群众的意见、普通干警的意见,就是一把标尺,最能衡量我们工作的长短优劣。在制定工作制度、考核表彰时,注重考量群众评价,保证干警的话语权,切忌不能脱离群众,关门搞自我评价和自我认可。在审判工作中,在基层走访中,发现基层群众赞成什么就要落实到工作中,发现基层群众反对什么就要坚决纠正。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密切联系群众”,使法院的工作获得最广泛、最可靠、最牢固的群众基础和力量源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