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系某小区业主,被告系某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某小区开发商与被告签订《某小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乙方应维持公共秩序,保障小区安全,做好防火防盗及自然灾害的预防,切实保护小区业主的生命及财产安全,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201362,原告从被告处租赁了小区107号停车位供其自有轿车停放使用,租期一年。协议约定:甲方收取的停车位费只限于该停车位场地使用租金。2013927晚,原告车辆停放在107号停车位时被其他车辆撞到并导致轿车受损。经修理,原告支付修理费5699元。原告车辆投保车损险,保险公司向其支付理赔款3989.3元。原告车辆发生事故时,因被告的监控设备不能正常使用,导致原告无法查找到侵权人并主张权利。原告以被告提供的物业服务不到位导致原告车损无法得到全额赔偿,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法院认为对于原告未能得到赔偿的部分,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并作出被告赔偿车辆修理费1709.7元的判决,二审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获得1000元赔偿。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小区业主租用的停车位在约定为场地使用情况下车辆受损物业公司应否担责

 

一种意见认为物业公司不应担责,因物业公司与原告之间就车辆停放并非保管关系,损害由第三人所致,物业公司不应担责。第二种意见认为,物业公司对业主车辆虽非保管,但对物业管理范围内的业主财产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案按第二种意见判决是正确的。

 

本案首先应明确业主租用停车位与物业公司是什么法律关系。小区停车位为小区公共部位,为业主共有,物业公司可以以划定停车位的方式收取部分费用并用于小区公共开支。实践中,业主租用小区停车位有两种类型,一种为保管关系,一种为场地使用关系。两种关系物业公司的责任不相同,前者物业公司的责任重,即必须认真保管,保管结束应将原物毫无损害的返还,如有任何损失均应赔偿。后者责任轻,保管责任由业主自己承担,物业公司不承担保管责任,但应承担物业管理协议和车位租用协议约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即小区业主租用的停车位在约定为场地使用情况下,只要物业公司履行了物业合同中所约定的正常安全防范义务,没有重大过错行为,物业公司便可对丢失或毁损的车辆免责。如果物业公司未尽保安或安全防范职责义务,则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赔偿责任。

 

那么,物业公司过错如何认定及责任如何承担。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一般以合同约定和行业要求为判断依据。本案,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公司应维持公共秩序,保障小区安全,做好防火防盗及自然灾害的预防,切实保护小区业主的生命及财产安全,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而安装能够正常使用的监控系统既是物业公司进行安全监控、保障小区安全的方式之一,该监控系统不是摆设,不是用来哄骗业主,吓唬盗贼的,而应切实发挥作用。本案的发生恰恰就能够检验小区安全监控的效果,而事实是小区安全监控不能正常使用,由此,也可以推断小区安全保障不到位。所以,对于承诺和事实上已实施监控的小区,未能保障监控系统正常有效运作,应认定物业公司存在过错。在确定责任承担时,应充分考虑物业公司的过错与损失之间因果关系来确定。本案,业主的车辆损失已获得保险公司部分赔偿,物业公司并非实际侵权人,不是业主损失的直接造成者,物业公司在协议约定的责任范围内,也不能避免相应损失,故不应由物业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物业公司仅应对监控不能正常使用而无法查找到侵权人从而使业主获得全部赔偿这一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物业公司仅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当的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