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卖淫 夫妻获刑
作者:钱德华 葛娟 发布时间:2007-04-26 浏览次数:2396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李某系夫妻。2003年4月,两被告在市区开了一家美发店。后在经营过程中,因生意不好,妻子张某与卖淫女陈某某、徐某某、赵某等人遂商定在服务过程中进行卖淫,并约定卖淫女如收取嫖资人民币100元,则给被告人张某分成人民币30元,如收取嫖资人民币80元,则给被告人张某分成人民币20元;如嫖客认为在店内嫖娼不安全,则带至两被告人于2005年6月租住处进行嫖娼,且被告人张某将其租房钥匙放在其店内的包内,卖淫女随时可取。一开始,丈夫李某并并不知情,但由于这样挣钱来得“容易”,李某便主动承担了运送卖淫女的任务。2006年5月至9月期间,两被告人先后多次容留、介绍卖淫女陈某某、徐某某、赵某等人,在其经营的美发店及其租房内等处向嫖客进行卖淫。
法院认为,两被告人无视国法,多次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且属情节严重。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李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