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常州讯:日前,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作出判决,驾驶员朱林在抢救伤员中先行支付的3500元,由其保险公司全额返还。

去年底,朱林驾驶小客车由北往南行驶至常州市新北区小河镇摩配市场环岛西侧时,遇牛军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由南往北逆向行驶相撞,事故发生,造成牛军受伤,且造成牛军车上的乘座人张金受重伤。 2007年1月8,朱林收到法院的传票和原告张金起诉朱林的民事诉讼副本,民事诉讼中要求朱林赔偿各种费用2万多元。朱林认为自己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且已在张金医疗期间垫付了35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已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于被投保人先行垫付的款项应由保险公司予以返还。据此,法院作出判决,对张金的各种损失12680元,由保险公司支付9180元,在本次事故中担次责的朱林承担783元,对朱林垫付的3500元由保险公司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