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划款28万 13年陈案一朝结
作者:刘德志 朱长河 发布时间:2007-04-28 浏览次数:1522
1994年5月,建湖县某物资公司与微山县工商局劳动服务公司发生货款业务往来,微山县工商局劳动服务公司计欠建湖县某物资公司254948元。1994年,原告向建湖县人民法院起诉并胜诉。
95年2月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开办单位微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劳动服务公司的资产擅自处理而未履行生效判决,该院于95年4月变更微山县工商局为被执行人。此后,建湖法院多次去山东执行,并查封了工商局的局长办公室,遇到了该局同志激烈的阻扰,后又以拒不履行人民法院裁判罪作出逮捕其法定代表人张某的决定。此时,被执行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经逐级请示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函告由建湖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