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427,江苏省建湖县法院执行局曾书明副局长带领执行人员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微山支行,将该行入户的被执行人微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帐上28万元的存款予以扣划,使13年未结、请示到最高人民法院的货款纠纷案件成功执结。

19945月,建湖县某物资公司与微山县工商局劳动服务公司发生货款业务往来,微山县工商局劳动服务公司计欠建湖县某物资公司254948元。1994年,原告向建湖县人民法院起诉并胜诉。

952月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开办单位微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劳动服务公司的资产擅自处理而未履行生效判决,该院于954月变更微山县工商局为被执行人。此后,建湖法院多次去山东执行,并查封了工商局的局长办公室,遇到了该局同志激烈的阻扰,后又以拒不履行人民法院裁判罪作出逮捕其法定代表人张某的决定。此时,被执行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经逐级请示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函告由建湖法院执行。

426,建湖法院执行人员再次赴山东微山县。此次赴山东,执行人员改变过去先正面与工商局接触,然后调查其财产的办法,而是先到银行查询帐号后与被执行人交涉。当执行人员查询到被执行人在银行上有存款时,立即进行了扣划。至此,一件13年之久的执行陈案终于得到了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