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近日,在建湖法院与上海市黄浦区法院的共同努力下,一起因原告错误提供被告个人身份信息,而导致法院在执行程序中误执与被告同名案外人的事件,得到圆满解决。
原告耿某受雇于建湖县高作镇农民程士龙,在上海从事废品回收工作。2005年5月3日,耿某在拆卸回收废弃钢筋脚手架时,不慎摔伤致残。同年10月9日,耿某委托律师诉至上海黄浦法院,要求雇主程士龙承担其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因耿某在起诉时,不知道雇主程士龙的具体家庭地址和出身年月,遂和律师到公安部门调取雇主的个人身份信息,结果公安部门误将与雇主程士龙同名、也在上海打工的建湖县高作镇双界村的案外人程士龙的个人身份信息提供给耿某。上海黄浦法院在该案的审理程序中,法律文书均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耿某的雇主程士龙应诉时,明知原告诉状上的被告身份与已不符,但一直将错就错,没有为此提出异议。2006年11月3日,上海黄浦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雇主程士龙赔偿耿某87905.70元。雇主程士龙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2007年1月10日,耿某向上海黄浦法院申请执行该案。雇主程士龙为躲避执行,此时已离开上海,黄浦法院遂将该案委托建湖法院执行。建湖法院根据生效法律文书中确认的被告个人身份信息,向案外人程士龙发出执行通知书。仍在上海打工的案外人程士龙接到其妻电话后,一头雾水,连忙回乡委托律师提出申辩。其律师一方面给黄浦法院发出律师函,要求撤销错误判决;同时,又以案外人程士龙姓名权、名誉权受到严重损害为由向黄浦法院“讨说法”。《东方生活报》、《中华网》等媒体以《建湖一农民遭遇跷蹊的法院判决》为题,对该案进行追踪报道,致使该案在当地产生一定的影响。
建湖法院执行局对该案的处理非常慎重,始终没有对案外人程士龙采取任何强制执行措施。在发现疑点后,迅速通知原告耿某到建湖法院与“喊冤叫屈”的程士龙当面对质。在耿某确认眼前的程士龙不是雇主程士龙后,帮助耿某摸清了真正被告程士龙的底细。经详细调查,雇主程士龙系建湖县高作镇涔庄村农民。建湖法院立即将该案情况反馈给上海黄浦法院,黄浦法院领导高度重视,迅速派出4名干警到建湖妥善处理这起“误执”案。当即,两家法院6名干警和当地镇政府领导一起,带着礼品和抚慰金,驱车到案外人程士龙家,送达“补正裁定书”,进行解释和安抚。案外人程士龙及其家人被法院有错必究的诚意所感动,对这起“误执”事件的处理结果比较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