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执行难”是困扰法院执行工作的老问题,是法院的难点和热点问题,引起了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和人民群众的高度关注。“执行难”固然有各种主客观原因,但法院和当事人相互不理解、不信任,使执行工作难上加难。法院感到“执行难”,是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查、协助执行单位难求;而当事人感到“执行难”,是自己辛辛苦苦经过法定程序获得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实现,最后可能一切努力都白费,感到法律向他打了“白条”。法院执行人员为维护债权人的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做了艰苦的努力,积极地、千方百计地采取各种措施,但申请执行人不理解法院所做的工作,埋怨法院执行不力,甚至到处上访。为解决这一问题,近年来,新沂法院瓦窑法庭积极推行执行公开制度,将执行工作置于阳光下,公开执行工作过程,让当事人参与到执行工作中来,使申请执行人了解了法院对案件的执行情况,消除了申请执行人心中的疑虑,增进了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理解

一、公开执行案件的启动程序。法庭将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和立案条件向社会公开,并及时将立案的有关情况、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的权利和义务及其应当承担的风险,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

二、公开执行案件申请费的交纳标准。法庭将执行案件申请费的交纳标准和根据以及减缓免交的基本条件和程序予以明确公布,便于执行案件当事人查询。

三、公开执行人员及必要的联系方式。执行案件立案后,及时将案件承办人或合议庭组成人员及联系方式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提出申请回避的权利。

四、公开财产调查情况。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调查的,应当及时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对依职权调查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状况,应当主动告知申请执行人。

五、公开执行措施及强制措施采取情况。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执行措施的,应当依法制作裁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并在实施执行措施后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采取拘留、罚款、拘传等强制措施的,应当依法向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出示有关手续,并说明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和法律依据。采取强制措施后,应当将情况告知其他当事人。

六、公开财产评估拍卖过程及结果。对拟评估、拍卖或者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采取公开的方式选定评估机构和拍卖机构,并依法公开进行拍卖、变卖。评估结束后,应当及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评估报告;拍卖或变卖结束后,应当及时将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

七、公开执行款物分配及交接情况。对涉及到多个申请执行人或者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的案件,应当将被执行人财产的处理方案、分配原则和分配方案以及法律规定告知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必要时,应当组织各方当事人举行听证会,使当事人有机会参与执行工作的重要过程。建立执行款物交接制度,严格执行款物交接手续,对相关交接手续必须存档备查。

八、公开异议、复议案件审查过程及结果。对案外人异议、不予执行的申请以及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等重大执行事项,一般应当公开听证进行审查;对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没有必要听证的,可以直接审查。审查结果应当依法制作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九、公开案件中止、终结执行的条件及理由。法庭依职权对案件中止、终结执行的,应当公开听证。对已经中止执行的案件,应当告知当事人中止执行案件的管理制度、申请恢复执行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条件和程序。中止、终结执行的,均应制作裁定书并送达当事人,裁定书应当充分说明中止、终结执行的理由,并明确援引相应的法律依据。

十、公开案件执行进度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应当主动向申请执行人通报案件执行进展情况。对在法定期限内不能执结、需要延长执限的案件,执行人员必须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情况以及不能及时执结的原因,并说明即将采取的措施。申请执行人要求了解案件执行的进展情况及有关情况的,案件承办人必须向其如实通报法院已经完成的执行工作情况和下一步开展执行工作的计划。

十一、公开案件流程。在法庭内设立公告牌,公示执行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操作过程。公布执行投诉电话和院纪检电话,主动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

十二、公开执行过程。使当事人对案件的每一道程序、每一条法律规定、每一项诉讼权利和法院采取的各项强制措施、案件执行进程都明明白白、清清楚楚,避免因产生误解而发生上访,避免当事人合理怀疑。

十三、公开执行文书材料。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审判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文书材料外,其他一般都应当予以公开。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请查阅执行卷宗的,经法院许可,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查阅、抄录、复制执行卷宗正卷中的有关材料。

十四、公开信访案件办理过程和结果。在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过程中,要公开信访案件的办理情况、办理过程和办理结果,并书面答复信访单位和个人。特别是在办理重大信访、长期信访和矛盾比较突出的信访案件过程中,要尽可能召开听证会,让双方当事人各抒己见,阐述理由,从而分清是非,解决问题。

十五、实行执行三告知制度。即执行前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监督电话及执行不能的后果等;执行中凡是涉及当事人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及时告知案件当事人,当事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申请听证。执行结案后应将执行情况和执行结果全面告知当事人。在下达终结、中止裁定时,要向当事人说明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告知权利和义务。

此外,该庭还借助新闻媒体,公开报道典型案件,努力营造良好的执法社会环境,引导社会公众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对缓解“执行难”起到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