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工伤农民工的维权之路
作者:杨维松 发布时间:2007-05-09 浏览次数:1938
●打工跌落,王友同受伤致残
2004年9月,镇江市丁卯天龙彩钢瓦加工厂与镇江市亚碳素有限公司签订了维修、加固、安装彩钢瓦工程协议。随后,彩钢瓦厂便将自己接到的工程转包给孙庆阳施工,但未与孙庆阳签订相关的书面协议。
王友同是盐城市盐都县大冈镇龙灯村人,
王友同住院期间,孙庆阳到医院支付了相关的医疗费26885.80元。但随后,对王友同的事便不再过问,同年的
而孙庆阳也只是个小包工头,他支付了王友同在镇江的2万多元医疗费后也拿不出钱来了。面对困境,王友同的一位亲戚提出,他的情况应该是工伤,应该到劳动局问一下。经咨询,劳动局明确回答是工伤。
●认定工伤,彩钢瓦厂拒不买单
看到了希望的王友同的家人赶紧忙碌起来,他们先是向镇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了正式申请,去年7月11日,镇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王友同为因工负伤。当月19日《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彩钢瓦厂,但该厂拒收了这份《工伤认定决定书》。
经王友同亲人的申请,同年
2006年1月,王友同委托律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把彩钢瓦厂告上了仲裁庭,要求享受工伤待遇。
●仲裁定论,彩钢瓦厂应担责任
彩钢瓦厂厂长辩称,该厂与亚碳素公司签订协议后将工程转包给孙庆阳施工,虽与孙庆阳未签订书面协议但约定一切事宜均由孙庆阳负责,工程结束后结算工程款。彩钢瓦厂与王友同不存在劳动关系,王友同参与工程施工只能说明是孙庆阳的工人,其在施工中受伤应由孙庆阳负责。对于王友同在施工中受伤,彩钢瓦厂表示同情,出于道义可以给予一些资助,但是王友同要求该厂给予工伤待遇没有法律依据。
仲裁委审理认为,包工头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无权招用劳动者承揽建设和安装工程等合同。包工头招用劳动者的行为,应视为将工程发包给该包工头的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总承包单位的招用行为。也就是说,总承包单位是该劳动者的真正用人单位,所以劳动者工伤后,应由与其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本案中,孙庆阳是包工头身份,彩钢瓦厂为真正的用人单位并和王友同存在劳动关系,应承担王友同的工伤保险责任。王友同在彩钢瓦厂因工受到二级伤残的事实可以确认,该厂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等国家规定支付王友同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费用。
●调解无效,仲裁委依法裁决
经调解无效,
彩钢瓦厂于裁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王友同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待遇费用40545.31元;支付护理费13915.2元,并自2006年3月起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508.8元;支付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16536元,2005年11月至2006年2月份的伤残津贴4324.8元。从2006年3月开始按月支付1081.20元,直至退休止。王友同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不足伤残津贴部分由彩钢瓦厂补足差额;彩钢瓦厂在本裁决生效后7日内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标准为王友同补缴2004年10月至2006年2月的养老、医疗保险费,从2006年3月起以王友同伤残津贴为基数为其缴纳养老保险。
裁决书于
●执行裁决,权益兑现一波三折
第二天,京口区法院即发出执行令。接到执行令后的彩钢瓦厂厂长为逃避责任,“三十六计,走为上计”,立即把工厂“卖”给别人,自己跑得无影无踪。
“和尚”跑了,“庙”也卖了,法院立刻去银行查封该厂的银行账户,但账户早在2005年7月就销户了。法院经过调查得知:彩钢瓦厂是一家个人经营的小厂,厂长严江强是浙江省天台县白鹤镇人。
对新厂长宋春龙前言不搭后语的解释,法院当日裁定:查封彩钢瓦厂的厂房设备。宋春龙对裁定提出异议,但因为他提供不出购买厂房的证据而被京口区法院驳回。
●调查无果,法院决定拍卖设备
接到通知后,王友同的亲属多方打听,只打听到严江强的女儿在镇江市聋哑学校读书,哥哥在扬州新世纪大酒店对面做彩钢瓦生意。
新厂长宋春龙对查封厂房的裁定提出异议被驳回后,又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2007年1月,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宋春龙的复议申请,京口区法院随即裁定拍卖设备。
●出现转机,王友同获赔12万
法院强势出击,执行终于出现转机:严江强的一个哥哥严江源来到法院说目前弟弟下落不明,他愿意承担一部分弟弟的债务,但是不能太多。
今年3月26日,法院的执行法官驱车盐城找王友同协商,王友同坐在轮椅上请法官做主。王友同提出了一次性赔偿12万的最低要求。29日,在京口区法院执行局,王友同的父亲孙庆网和严江强的哥哥严江源各自作为代表签订了一份执行和解协议,主要内容为一次性赔偿12万,王友同收到12万元后放弃仲裁裁决的其他赔偿要求。
协议签订后,严江源当场兑现了12万元赔偿款。孙庆网一边点钱一边流泪:儿子受伤两年半终于得到一定的赔偿;王友同才35岁啊,他的后半生,以及家里的孩子、老人都靠这12万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