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严治警是新时期治警的基本规律,是解决司法警察队伍松散问题的治本之举,是提高司法警察战斗力的重要途径。怎样把握从严治警的规律,笔者认为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增强对从严治警的认识

在我国,自古就有“令严方可以肃军威,命重始足于整纲纪”之说。当年清王朝的八旗军在创建之初,强调“以赏示信,以罚立威”,曾是一支“攻则争先,战则奋勇,威如雷霆,势如风发”的精锐之师,在统一东北、南下灭明的作战中所向披靡。然而随着清王朝“太平盛世”的到来,这支昔日能征善战的铁骑劲旅荡然无存,变成一群完全丧失了战斗力的乌合之众。历史上许多胜利之师走向失败,主要不是外部强敌的压力,而是和平时期的长期松散为自己挖了坟墓。

从严治警是司法警察队伍的根本职能所决定的,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序列中的一个独立警种,是人民法院直接领导和管理的一支武装性质的司法力量,是人民法院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维护法律尊严、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审判机关尊严的神圣使命,这就需要司法警察具有邓小平同志倡导的革命加拼命的精神,严守纪律和自我牺牲的精神,大公无私和先人后已的精神。但长期“和平”环境,使一些同志对从严治警的重要性认识模糊起来,感到松一点,散一点并不那么可怕,警队中警容不整、礼节不周、训练不严、作风不实等现象时有出现,影响了司法警察队伍的全面建设和战斗力的提高。我们必须认清这些问题的危害,切实在思想上增强从严治警的自觉性。

二、强化依法治警观念

从严治警要严得合理、严得适度、严得科学,就必须坚持依据国家的关法律、法令,警队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来严格管理警队。警队中存在的各种不严格的现象和问题,说到底是一个不执法、不守法的问题。依法治警在从严治警中的核心地位和作用,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认识。首先,依法治警是从严治警的显著标志和基本特征。《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内务条令》、《四大规则》是警队管理的基本依据,标准都很明确,如果没在达到条令条例的要求,就是严得不够,如果超越了规定的界限,就是严过了头,这都不是真正的严。其次,依法治警是从严治警的内在要求,反映了警队建设和发展的客观规律。“建警必先建制,无制不成警”。大凡有所建树的警队,都有比较健全的法规和条令条例。没有严格的系统的法规、条令条例,从严治警就无从谈起;有了法规、条令条例不依法规、条令条例去管理,所谓的严也是不能持久和真正见效的。第三,依法治警是从严治警的有效手段。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警察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体现了无产阶级及其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只有依据这些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来管理警队,才能保持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性质,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解决依法治警的问题,要加强法制教育,强化法制观念,坚决纠正“人治”所带来的弊端。

三、坚持严格训练、严格管理

从严治警不是一句空口号。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一支准军事化的队伍,这就要通过严格的军事训练和严格的管理教育,来实现从严治警的目的。实施严格正规的军事训练,对司法警察来讲,最主要的是把握好两点。一是要坚持依法施训,切实纠正人治因素多、法治因素少的状况,认真解决警队中存在的训练计划随意更改、训练时间随意削减、训练人员随意抽调的现象,牢固地树立执法意识;二是要坚持从实际工作需要出发。把严格训练的标准定在这一点上,才是真正掌握了“严”的要义。严格管理更是从严治警基本手段。要针对当前警队中存在的各种松散现象,坚持从严管理,并持之以恒地抓下去,使警队真正成为高度集中统一、令行禁止、所向披靡的威武之师。

四、提高领导干部从严治警的能力

领导干部是警队建设的组织者,治警的计划、决策、监督等活动,都要靠领导干部去实施。从严治警实际上就是领导干部用各种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对警队进行严格的治理。领导干部的能力强弱,决定着警队管理水平的高低。因此,首先要着力培养领导干部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领导干部的事业心强,认真负责,聪明智慧就得以充分发挥,还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知识和能力上的不足。如果领导干部没有献身政法事业的精神,工作不负责,他的知识再多,能力再强也没有什么意义。其次,要下功夫提高各级领导干部从严治警的本领。第三,要教育领导干部树立良好的形象,以表率作用影响警队。古人讲“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有些领导干部管理部属的权威性差,除了方法问题外,更重要的是自身形象不佳。所以,强调做部属的表率,以良好的形象带部属,是对所有的领导干部提出的共同要求,每位领导干部要在这方面带个好头。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把握从严治警的规律,不断提高警队的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