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511江苏沛县大沙河林场20多名职工来到徐州鼓楼区法院,代表林场63名职工给该院行政庭法官送来锦旗,称赞法院“执法为民,依法行政”,维护了广大林场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代表李本平拉着孙建庭长的手激动地说:“我们这么多人花了2个多小时,从60里地儿以外赶来,就想给法官说声儿‘谢谢’,感谢法院让俺们工人觉得扬眉吐气”。

沛县大沙河林场因未偿付职工工资,引起职工不满;众多职工遂要求沛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县劳动局)履行劳动保障监察的法定职责。因县劳动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2005421独守景等54名林场职工将县劳动局和第三人大沙河林场告上了法庭。经审理,徐州市九里区法院判决县劳动局履行劳动保障监察的法定职责。200584县劳动局作出沛劳察令字[2005]13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认定林场存在未偿付单位职工工资问题,并根据法律规定,指令林场限期改正。然而到200631县劳动局又作出“劳动保障监察决定书”(沛劳社察决字[2006]01号),认为林场不存在拖欠职工工资的违法行为,撤销了“[2006]13号劳动保障监限期改正指令书”。同月10日该局又连出了两份文件,一份文件是该局的“沛劳社察决字[2006]02号决定书”表明因上一份(01号决定书)存在案件名称填写错误,将其与上述“指令书”一并给撤销。另一份文件是针对独守景、李本平等54名职工的投诉而作出的[2006]3号“告知书”,告知职工“因沛县大沙河林场不存在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作出撤销立案决定”。

李本平等63名职工认为县劳动局于2006310作出的沛劳社察决字[2006]02号决定书严重侵害了职工的工资权益,违反了《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程序规则》的规定,同时也撤销了九里区法院的(2005)九行初字第41行政判决。李本平等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依法撤销县劳动局的(2006)第02号劳动保障监察决定书。

今年124,徐州鼓楼区法院因中院指定受理了本案。承办本案的法官了解到本案的原告有63人,但林场更多的职工及其家属十分关注案件的结果,如果处理不好,极易引起涉诉群访事件发生。为了给这一可能激化矛盾的案件尽快“减压”,协调解决好官民纠纷。法官一方面耐心地做李本平等人的思想工作,仔细地讲解有关法律规定,排解职工的不满情绪,希望原告相信法律,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矛盾。另一方面法官积极与县劳动局和林场沟通,希望他们从稳定大局、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出发,依法行政,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承办法官对双方的举证责任分配、证据范围、法律规定等进行了恰当引导。

212开庭当日,前来旁听的职工坐满了法庭,审判长首先重申了法庭纪律,树立起法庭的严正形象。开庭期间合议庭听取了原、被告双方的诉辩意见,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耐心的释明,就一些关键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详细的审查、质证和认证;法庭调查和辩论阶段做到了让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言无不尽。

经审理,法庭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县劳动局对其行政区域内的大沙河林场有行使劳动保障监察的法定职权,针对原告的投诉,劳动局有权对林场进行劳动监察并作出“限期改正”的指令;对其在(2006)第01号劳动保障监察决定书中存在的案件名称填写错误的行政行为也有权进行改正;但是变更、改正行政行为必须在调查、检查、事实清楚的前提下作出。《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提出以下处理……经调查,检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也应当撤销立案;本案被告没有向法庭提供作出“沛劳社察决字[2006]02号决定”时调查及检查的相关证据。因此法院认为县劳动局作出[2006]02号劳动保障监察决定书的行为属程序违法。今年323日法院判决撤销县劳动局作出的“沛劳社察决字[2006]02号”劳动保障监察决定书的行政行为。

案件宣判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59该案经二审维持原判。原告胜诉的消息在林场不胫而走,大家奔走相告并合计着如何表达对法官的感谢。511日上午20多名职工从60多公里以外的沛县各乡村,挤乘一辆汽车赶来法院,表达了63名林场职工的喜悦之心与感激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