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委屈奖”值得商榷
作者:符向军 发布时间:2007-05-16 浏览次数:2340
今后,交警在执法过程中遇到阻挠执法甚至暴力抗法时受到委屈,将有望获得“委屈奖”。这是江苏盐城交巡警部门为对执法人员进行安抚而设立的奖项。
近年来,常有城管、警察等行政执法“委屈奖”的新闻见诸媒体。相信领导者设置“委屈奖”的初衷是好的,一方面是抚慰执法人员“受委屈”的心灵,“有助于执法人员保持良好的工作心态,减少压力”,体现领导的人性化关怀;另一方面是对执法人员忍辱负重、“骂不还口、打不还手”等文明执法行为进行嘉奖,打造人民警察等文明执法的好形象。 但是设置文明执法“委屈奖”仍有很多值得思考商榷之处,经不住公众考问。文明执法是行政执法要义,不过是执法人员的“份内”职责,本没有什么值得额外的奖励。行政执法过程中遇到被管理者的不理解、抵触、谩骂、侮辱、推搡甚至殴打等暴力抗法行为,是执法过程中的常态,每个执法人员应该都会有心理准备,执法部门更应加以重视并研究制定执法良策。如果为了树立某种形象,让执法人员忍辱负重,“骂不还口、打不还手”,从而遭受屈辱,自然值得领导关心和同情。但是领导同情不能代替法律保护与严格执法,执法者人格尊严、人身安全的制度保障与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的完善远比设置个“委屈奖”重要。一味强调逆来顺受,忍辱负重,“骂不还口、打不还手”,求得“委屈奖”,试图抹平受害者的肉体与精神的双重创伤,进行自我安慰,实质是软弱无能,并非“文明执法”。伤害到执法人员身心健康不说,只会助长抗法者的违法气焰,还会破坏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法制原则,损害到法律的尊严,最终不利于执法权威的树立和法治秩序的构建。
再说了,现代社会分工无比细化,从事每份工作都有可能遭受“委屈”,我不反对诸如一些私企或服务行业对被“上帝”委屈过的员工们颁发“委屈奖”,但如果认为在公权行使性质的行政执法行为中设置“委屈奖”也合理有效,并推而广之,是不是各个公权行使部门都得仿而效之,也设个“委屈奖”?当然未必!同时,值得探讨追问的是,如果“委屈奖”最后作为一项经费支出,它的来源合法吗?是否单列财政预算?如果单列财政预算,岂不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经过纳税人的同意吗?即使经过纳税人的同意,部门管理者自己作为评委对其职员实施的公共管理行为进行评判和奖励,主体合法、程序公正吗?结果有效、公信吗?
执法部门文明执法的形象很重要,但依法行政的形象和威信,不是建立在“受委屈”基础上的。没有执法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没有对法律的严格执行以及对执法违法者、暴力抗法者的责任追究;没有对某项法律法规的宣传教化和加强与人民群众的沟通交流,执法人员受再大的“委屈”也不会得到被执法者的理解和配合并树立执法的高大形象与威信,反而会造成一些人对法律和执法人员“软弱可欺”的误解。因此,设立“行政执法委屈奖”不具备标本意义。“金杯银杯不如百姓口碑,金奖银奖不如百姓夸奖。”公众的信任奖励比什么都重要,比什么都令人心服口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