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2007年5月17日,江苏省通州市二甲镇的徐某某、徐善某因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检察机关起诉到通州市人民法院。据悉,此案系通州法院首例涉及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在南通市也属罕见。
通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10月,被告人徐某某得知本村村民曹某、季某要将承包田退还给村里后,其决定将该块农田开挖成塘准备发展水产业,并于10月4日以村经济合作社的名义与该两户村民签订了退田协议。嗣后,被告人徐某某以村经济合作社的名义与被告人徐善某签订《购泥协议》,以人民币1500元/亩的价格将该农田卖给被告人徐善某取土,造成5620平方米的耕地已失去耕作条件。检察院认为,两被告人均在明知不得改变耕地用途,且该村及徐善某未得到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占用耕地数量较大,并造成基本农田毁坏,两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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