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苏州讯:2005年汤先生和陈先生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由汤先生向陈先生购买一套拆迁安置房。但是由于当时该房的两证还没有办理,遂约定在陈先生取得两证后立即办理过户手续。但是陈先生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使用权证后却迟迟不肯办理过户手续,焦急汤先生无奈之下只能一纸诉状将陈先生告上了法庭。5月22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陈先生办理过户手续并支付违约金10000元。
2005年3月,汤先生与陈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一份,协议约定:陈先生将其所有的苏州新区白马涧花园二区的一套动迁安置房(当时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尚未办理)连同自行车库出售给汤先生,房屋价格为16万元。付款方式为:2005年3月7日首付5万元,2005年3月11日支付房款9万元,剩余房款等过户时付清。如有一方违约,违约方应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房款的30%。陈先生应在其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证办出后,通知汤先生立即过户,双方办理过户手续时间不得超过两个月,否则按违约处理。合同签订后,汤先生按约支付了房款14万元,陈先生也交付了该房屋。2006年12月6日,该房屋(含车库)的初始所有权证办出,产权人为陈先生(无其他户表中人员)。但陈先生却迟迟没有通知汤先生,至今也没有与汤先生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因此汤先生告上法庭要求陈先生立即办理过户手续,并支付违约金10000元。陈先生没有作出任何答辩。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陈先生没有按合同约定办理过户手续是引起纠纷的直接原因,为此陈先生应按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汤先生仅主张10000元违约金,没有超出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法院对此予以支持。法院遂依法缺席判决陈先生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办理过户手续,并支付违约金10000元。
法官提示:
近年来,随着房价的不断上涨,许多购房者迫于资金压力,把目光转向了市政动迁中的拆迁安置房。这主要是因为拆迁安置房具有社会保障性质,只有符合条件的被拆迁人才有资格购买拆迁安置房,与普通商品房相比拆迁安置房的价格往往比较低,两者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价。虽然被拆迁人在取得拆迁安置房房产证的一定时间内(通常为五年)无法将该房过户给其他人,交易受到一定的限制,但是在利益面前,很多人还是会选择购买拆迁安置房。但与普通商品房相比,拆迁安置房交易过程中却存在着很多风险。
首先,房价的不断上涨可能诱使卖方违约。本案中,陈先生在2005年年初出售该安置房,至2006年年底,该房屋的房价已经上涨了30%以上,这可能就是诱使陈先生拒绝办理过户手续的原因之一。如果陈先生再次将该房出售,那么汤先生的就无法从合同中获得充分的保障。因为房屋的归属最终取决于过户情况:谁最终取得了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证,谁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至于其是否是第一个买方则在所不问。最后完成过户手续的买方将依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并有权要求原来的购房者搬出拆迁安置房屋。
其次,容易受到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本案中从汤先生支付购房预付款,到该房实际取得两证,中间有长达一年多的时间。交易时间的过长,有许多不可预见的因素都将诱发纠纷。比如完成过户之前,卖房人死亡了,留有多个继承人。在这种情况下,很容易引起诉讼纠纷,买房很难取得房屋的产权证。除此之外,国家税收、信贷等宏观调控政策的变化,也会使得买卖双方对于交易的得失进行重新评估。
因此,买房者在购买拆迁安置房时,不能仅仅看到其相对低廉的价格,更应当看到潜在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