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界有一句格言:“为了公正,哪怕天崩地裂”,其基本含义是指,法院的判决一经生效,就必须无条件执行。这样做虽然有时会造成暂时的损失,但从长远的角度来看,能维护司法权威,有利于社会良好秩序的形成。因此,现代社会,很多国家都是这一格言的忠实执行者。在美国,为了使生效判决得到有效的执行,国家不惜动用军队。

1952年,堪萨斯州托皮卡的奥利弗布朗黑人夫妇提起诉讼,要求托皮卡教育委员会允许他们的孩子在专为白人开办的学校上学。一审判决原告败诉。1954年,原告布朗以同样的理由,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同时,一组分别来自堪萨斯、南卡罗来纳、弗吉尼亚和特拉华四州的关于中小学种族隔离教育的案件,也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合并审理了包括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委员会案在内的六个案件,并作出原告胜诉的最终判决:在公立学校中实行种族隔离是不平等的,是违反宪法的;公立学校应实行黑白合校。

然而,生效的判决并没有得到有效的执行。联邦法院要求消除种族隔离的判决在南方各州受到白人和州长们有组织的抵制,专收白人的学校仍拒绝接收黑人学生。阿肯色州州长奥瓦尔福布斯甚至动用州国民警卫队,禁止地方教育委员会执行法院判决。面对这种情形,为了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使法院的生效判决得到有效执行,联邦法院要求总统调动军队协助法院执行。在联邦法院的要求下,艾森豪威尔总统虽然也不喜欢这一判决,但还是派出了联邦军队。最后,荷枪实弹的军人进入小石城,赶走围在学校门口的州长和白人,黑人学生昂首阔步地进入校园。

布朗案的顺利执结,使美国黑人学生与白人学生取得了同等的受教育权,它为后来几十年美国在种族平等问题上取得实质性的进展奠定了基础,推动了社会的进步,成为宪政史上司法推动人权发展的重要一页。同时,美国调动军队协助法院执行的做法也得到人们的一直称赞和推崇,在世界司法执行史上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美国之所以高度重视对生效判决的执行,是有道理的。事实上,生效法律文书能否得到有效执行,不只是一个司法权威问题,它还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实现,同时它还会影响到国家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处理不好,不仅会引发社会问题,而且还会导致作为市场经济基础的社会信用关系和商品交易安全缺乏保障,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危害十分严重。然而,我国对法律文书执行的现状却不容乐观,执行难已是多年来困扰各级人民法院的首要问题,也是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最关注、最有意见的热点问题。尽管这一问题已引起中央领导和各级政法机关的高度重视,并且也制定了相应的措施,但“执行难”的问题仍未得到有效的解决,在现实的执行过程中,生效的判决不能得到执行,执行的警车被掀翻、执行法官被殴打等暴力抗法的现象时有发生。有时,笔者也曾天真的设想:在中国如果真的有那么几例国家动用军队来协助法院执行的话(哪怕只有一例也好),那么,饱受执行难之苦的中国法官们在以后的执行过程中也许会轻松许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