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难以承载“零距离”
作者:周从华 发布时间:2007-06-13 浏览次数:1858
本网淮安讯:“零距离”表明了在现代社会人们交往中的无障碍。事实上,“零距离”在有些场合非常需要,但在某些场合可能就不适当。特别在婚姻中与婚外异性的接触,不管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都必须保持适当的距离,否则不仅为社会所不容,而且会影响家庭的稳定。日前,涟水县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妻子发现丈夫与其他女性过分亲近而走上法庭要求离婚的案件。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并由妻子抚养婚生女孩。
法庭查明,江某与朱某于1997年结婚(朱某系离异后再婚)。江某在生下一个女孩后做了绝育手术。婚后初期双方相处较好,但自2002年双方到上海打工后情况发生了变化。从2004年开始,江某经常发现朱某与女同事走得很近,为此双方经常吵打。2006年6月份,江某竟发现朱某与同事赵某(女)手拉手在菜场买菜。在大吵一架后,双方分居。在法庭上,江某提供朱某保证与其他女性保持距离的保证书、朱某与其他女性长达70多页的通话及短信清单,朱某对这些不能否认,只请求江某给予其改过的机会。
法庭认为:朱某在打工期间对自己的生活言行不加检点,在与其他女性交往中有超出寻常的接触,引起夫妻矛盾,而发生矛盾后朱某又不加以收敛,终于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对江某要求离婚的请求予以支持。对子女抚养,因江某已做绝育手术,对其要求抚养子女的要求亦予以支持。在调解和好未果的情况下,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