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因商场将“贵族经典梦都”标注为“极品梦都”,盐城一消费者张某对此叫板,认为商家构成虚假宣传。为此,张某历经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二审等环节后,又向亭湖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07515,其诉讼请求再次被法院驳回。

2006116,张某在盐城某商场卷烟专卖柜购买了 “贵族经典梦都”香烟2(标价签标示为“极品梦都”)18日,张某又购买该香烟18条,并申请盐城市公证处对该次购烟过程进行公证。同年25日,张某以书面形式向盐城市价格举报中心举报该商场在销售香烟过程中存在利用标价签将“贵族经典梦都”香烟标注为“极品梦都”的行为。价格举报中心经调查,于同年330日对举报作出书面函复,认定商场的行为属于“明码标价不规范”。张某不服函复,向盐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于68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市价格举报中心的函复。张某又于627向亭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张某提起上诉,919,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7116,张某又向亭湖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认为商场有误导消费者的故意,构成虚假宣传,请求法院判令商场返还购烟款2万元及公证费1066元。

被告某商场认为,被告销售贵族经典梦都香烟时不存在欺诈故意,原告购买香烟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将标价签的品名标示为“极品梦都”的行为属于在使用标签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因此,认定价格欺诈行为必须以经营者具有主观上的故意为要件,即明知标价形式或标价手段是虚假的,仍欺骗、诱导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本案中,被告标注“极品梦都”的行为属于在使用标签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但其销售人员在向原告销售该烟过程中明确告知原告所购买的“贵族经典梦都”香烟就是由原来的“极品梦都”改名而来。因此认定被告存在欺骗、诱导故意的依据不足, 原告购买香烟完全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双方的香烟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并已履行结束,不存在可撤销的情形。据此,法院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告张某不服提起上诉。日前,该案正在二审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