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家住通州市的陈某为娶有夫之妇谢某,竟用金属链将谢某非法拘禁家中达二十余小时。2007年6月14日,通州市法院以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陈某与谢某于2006年初相识,并曾同居过一段时间。2007年4月16日上午,陈某将谢某带回自己家中,向谢女提出要谢某做其妻子,但谢某以其有丈夫和孩子为由,明确表示不同意。当日12时许,陈某觉得娶谢某做其妻子已经不可能,遂提出要谢某退还以前交往为谢某花费的费用,并声称不退钱就不许离开。随后即看住谢某不准离开,期间怕谢某逃离,即用金属链将谢某锁在床上,在谢某答应不离开后才打开金属链。次日上午,谢某打电话给其亲戚,谎称其现出事在派出所,让她们汇款到她的银行卡上。中午,陈某得知钱已汇到卡上后,便到附近的邮政储蓄所从谢某的卡上取款人民币11000元。当晚,谢某趁陈某不注意时离开,后报案而案发。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宁海路75号 邮编:210024 信访/查询电话:12368 投稿信箱:jsfyxwb@163.com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版权所有 苏ICP备05011424号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