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因当事人不可预见的事情发生,导致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时,应允许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我国合同法第94条第1项的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情势变更是因不可抗力而发生的,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也是当事人无法克服的,不可避免的。

人们容易将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混淆,在这试作简单比较,以区分其相互法律关系。

1、二者的成因不同。情势变更一般是由社会经济情势发生变化,如通货膨胀,物价暴涨,市场异常风险,经济政策等发生变化;而不可抗力起于重大的自然灾害,如水灾、旱灾、地震等以及重大的社会事件,如战争、暴乱等。

2、二者的终局不同。情势变更发生后,合同一般仍能履行,只是履行后会造成明显的不公平;而不可抗力发生后,通常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不能履行。

3、二者的后果不同。情势变更的后果一是变更合同内容,消除不公平的后果,二是解除合同,免除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而不可抗力是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因素之一,而在后果上即为减责或免责。

4、二者的关联不同。一般而论,不可抗力可能是引起情势变更的原因,情势变更可能是引起不可抗力的结果,但相互不具有必然的关联性和互为性,因情势变更并不是引起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可抗力也不能是情势变更的结果。例如:税收调整,属于宏观政策变化,尚未达到“不可抗力”的程度,应属“情势变更”范畴。租赁合同因受非典型肺炎疫情的影响客流量下降,承租人要求出租人减免部分租金,或者土地承包合同,因非典影响农民无法进城卖西瓜,致使收入锐减,农民请求村委会减收承包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