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的通过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个历史性的大事件,作为法官感到无比的振奋和鼓舞。随之,学习 《物权法》热潮在全国法院乃至其他领域迅速掀起。本人参加了多次相关培训和自学,深深感到《物权法》的通过意味着中国市场经济的财产权(物权、债权、无形财产权和股权)的法律体系最终得以完整,使作为四大财产权之一的物权,真正有了法律的规范和保护,充分体现了制定《物权法》的极端重要性和深远意义。 通过学习,本人体会到要学好《物权法》,必须切实把握和领会其内在的精神要旨,只有这样,才能使得学习深入并洞悉精髓,才能保证在司法过程中正确贯彻执行《物权法》的立法原则和立法原意。

第一,财产权利的平等保护。法律面前各类财产权利一律平等,这是《物权法》的主旨要义。就财产权利的保护的强度来看,私人财产的保护主要是靠《物权法》保障的,而国家财产的保护除了《物权法》外,还有国有资产法以及其它的法律和多种手段。由此可见,相对于私有财产的保护,加强对国有财产的保护,确实要容易一些。所以,在物权法中着重加强对私人财产的保护不仅不足为过,而且很有必要。

第二,保持土地关系的稳定。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形势,确实需要现有的土地关系能够有一些开放和改革,但是,终究要受到中国土地关系的复杂性制约。《物权法》确定的四种土地用益关系,其中最根本的是土地承包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表述既比较稳定而且切合社会实际,有利于当前我国农村整个土地关系保持稳定。无疑,在土地关系方面,《物权法》作了有利于私人财产的保护,确定了在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在上面的房屋所有人(私人)享有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自动延长。这样,《物权法》就对土地关系的稳定作出了特别保护。

第三,注重群体关系的明晰。在《物权法》里,“群体关系”得到特别的强调。所谓“群体关系”就是私人权利的连接和冲撞。在现实社会活动时,个人的私人权利不一定都是单独行使的,于是就形成了共同关系、相邻关系和区分关系三种特殊的关系。共同关系体现为共有,这是传统的而且现在还要加强的关系。相邻关系是大量普遍存在的一种关系,因相邻关系之间所产生的纠纷越来越多,因此相邻关系在现代社会状态下愈来愈重要。区分关系则体现在现代城市化进程中突出的重要地位,不仅在业主之间,在业主和物业管理机构和其他方面之间,有许许多多的权利应当力求明确,否则,市场经济下的民事流转将无法有效进行。由此可见,《物权法》对于群体关系的强调,为在私权之间发生矛盾冲撞时,给司法提供了一个能够解决的标准和依据。不难看出,《物权法》把在当前我国社会中可能发生并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些矛盾和冲突、进而导致群体关系中的私人权利的连接和碰撞做出细致、明晰的规定,意义重大、深远。

第四,担保手段的现实突破。《物权法》规定的担保手段对我国现有规定有所突破,突出表现在对于经营的团体,不仅可以用现有的还可以用将来的一些原材料、产成品、机器设备等作担保。因为,过去能够作为担保、抵押的都是特定的现有物,对于将来的一些东西是不允许用来担保的,否定浮动担保理念,而《物权法》不仅采纳了浮动担保的思想,而且设定了浮动担保制度,有效地适应了现在国内外金融领域担保手段多样化和担保手段商业化的需求。

第五,私权保障的具体务实。《物权法》对于私权的保障,在防止滥用征收征用上作出了两个具体的原则规定,一个是只有在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时候可以征收征用,一个是在征收征用的时候必须给予合理补偿。《物权法》尽管对明晰什么是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还有些模糊和遗憾,但对于无论是征用农民的土地,还是城市拆迁,都需要合理补偿却是明晰具体的。这对于司法操作具体解决纷争就比较方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