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目前,某基层法院尚有31件企业破产案件未能终结,其中2005年之前收案的17件,占全部未结案件54.8%。地方党委、政府和破产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破产案件审理周期普遍较长的状况,都予以高度关注。

一、企业破产案件“久审难结”的原因

1、历史遗留问题难以处置。法院当初受理企业破产案件时,出于支持企业改制的考虑,对于企业是否具备破产条件的审查并不严格,但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许多历史遗留问题立刻暴露出来。如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前,当地镇政府已将主要资产抵押给县信用合作联社和农业银行,并与他们达成以抵押的资产抵冲债务的协议。现在镇政府又想收回抵押资产重新评估拍卖,法院多次协调未果。对未抵押部分,企业主管部门又担心职工上访,不同意单独处置,致使该案一直无法审结。由于历史遗留问题难以处置,是导致企业破产案件难以终结的主要原因。

2、破产资产难以变现。破产案件中资产难以变现是个比较普遍和复杂的情况。有些破产企业的设备陈旧老化,资产缺乏市场价值,设备变现时已很难找到买主,经多次拍卖都流拍;有些破产企业部分房产已被政府拆迁,而应偿付的拆迁费用迟迟不能确定和到位;有些破产企业资产产权不明,无法顺利处置,有的甚至出现因资产不明被职工强占的情况;有些破产企业处于县城规划区内,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受到市政规划、土地用途等多种因素的制约,既不能上市拍卖,政府收购亦遥遥无期;有些破产企业有效资产不足,资产管理公司不愿收购,同时土地、房产等管理部门相关费用过高,程序复杂。因为上述种种因素,导致破产资产难以变现,影响破产进度。

3、职工难以安置分流。职工安置分流难的原因,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安置经费不足;二是职工再就业渠道不畅。职工是企业破产的直接受害者,企业破产关系到职工的基本社会保障问题,处理过程中,经常遇到职工群体性涉诉上访,维稳工作已成为法院和清算组成员的主要工作之一。在职工安置分流工作未落实好前,考虑社会稳定,法院只好迟延结案。

4、清算工作难以到位。目前参与破产清算的清算组人员,主要由企业主管部门的副职兼职担任组长,他们的工作主要是沟通、协调;由破产企业留守人员担任一般工作人员,他们的工作主要是负责日常清算工作。由于清算工作比较琐碎,义务与利益不对等,再加上有些清算人员缺乏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清算工作效率低下,导致法院审理时不能得心应手,影响案件审结。

5、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目前,基层法院审判力量普遍不足,难以投入更多人力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破产工作头绪繁多,事务复杂,审判人员对每个破产案件都要付出很多精力。另外,由于法院有时人事变动,新接手破产案件的同志无法迅速了解案情,审理过程多次出现“断层”现象,影响审理效率。

6、审结时间缺乏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民事案件,都有明确的审限规定,而对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没有规定审限,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最高院司法解释也没有对破产案件规定审限。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由于没有审限约束,容易使个别承办法官产生懈怠心理,给一些工作责任心不强的承办法官找到拖延结案的理由。

二、解决企业破产案件“久审难结”的对策和建议

1、加强对破产案件审理的领导、监督和协调。企业破产案件不同于普通的民商事案件,牵涉面广,政策性强,矛盾问题多,单靠法院一己之力,有些矛盾纠纷很难解决。建议由地方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参与,成立以法院为主的企业破产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解决企业破产工作遇到的问题和矛盾,形成工作合力,从而加快法院破产案件的审理进度。

2、严把企业破产案件立案关。对债务人申请破产的案件,法院在立案受理时,要认真查明企业是否存在巨额资产下落不明、主要帐册不全、职工安置费用来源未落实等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情形,坚决避免不良企业借破产逃避债务。对虽已受理但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条件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宣告破产前,应依法裁定驳回申请。通过上述措施,减少法院破产案件积存总量,集中人力物力,加快对符合破产条件案件的审理。

3、加大债权清收比例和资产变现率。要不断探索创新新的执行方式,加大破产企业对外债权催讨力度;不断挖掘企业自身潜力,通过租赁、重组等方式,盘活企业闲置资产、待报废资产,实现存量资产增值最大化;建设、规划、房地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对涉及破产企业房地产变更审批、办证等问题的,尽可能简化手续,从速办理,相关费用尽可能优惠,便于法院加快破产资产变现的速度。

4、做好破产企业职工思想稳定工作。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时,应当认真审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是否存在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充分保障职工依法行使知情权、参与权和表决权。对由于企业管理人员决策失误而造成企业破产的,应依法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从而化解职工的怨气,稳定职工的情绪。对涉及职工安置分流、社会保障事项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协助法院做好有关工作,帮助职工解决实际困难。通过不断化解消极因素,减少企业破产程序中的人为阻力。

5、提高清算和审判人员的综合素质。要选优配强破产企业清算组组成人员,对业务不精、作风不实、素质不高的清算人员要予以更换,从而提高清算质量和效率。在实施破产企业管理人制度后,要认真审查管理人组成人员的资质,防止滥竽充数。人民法院要加大对从事破产工作审判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他们适用法律的能力、协调疏导能力和处置复杂局面的能力。要不断规范破产案件的操作程序,在各个环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企业破产工作优质高效。

6、建议最高院对破产案件审限作出司法解释。最高院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对企业破产案件立案、结案、审理期限的计算、延长审理期限的报批、审理期限的监督和检查,作出明确的规定。把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纳入整个审判工作的管理流程,从而在制度上规范破产案件审理,提高企业破产案件审理效率,有效防止企业破产案件久拖不结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