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620,海门市人民法院对某保险公司诉邵某不当得利一案作出判决,被告邵某返还原告保险公司人民币1500元。

20031月,邵某发生交通事故,因理赔事宜与保险公司发生纠纷,经海门法院和南通中级法院的审理,判决保险公司赔付邵某7700元。去年5月,邵某从保险公司实际领取到了9200元。嗣后,保险公司以工作失误多支付了1500元为由,要求邵某返还。因双方协商不成,保险公司遂起诉到法院要求邵某返还。

邵某承认从保险公司领到9200元,由于保险公司在她出事故后,未能按约履行理赔义务,多造成她3000多元的损失。经与保险公司协商,保险公司同意另补偿1500元。顾自己的1500元不是不当得利,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保险公司的诉请。

被告未能提供该1506元是双方协商结果的依据。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间为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发生纠纷,在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纷争后,应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进行理赔。被告邵某认为1500元是双方事后协商结果的辩称,无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法院不予采信。海门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