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新时期人民法庭法官的素质
作者:周从华 发布时间:2007-06-22 浏览次数:2523
中共中央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宏伟目标,同时提出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具体要求。设立在农村的人民法庭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直接面向农村,面向农民,是人民法院联系农村与农民的纽带,处于人民院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第一线。在新的形势下,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就成了人民法庭工作的重中之重。在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人民法庭的法官应以顺应新形势的需求,增强保障意识,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同时,随着法制宣传的深入与市场经济的影响,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得到增强,通过诉讼解决纠份的心理日益迫切,加之人民法院自身对司法审判规律认识的不断深入,新的司法解释不断出台,都要求人民法庭的法官的素质顺应形势的需要,不断得到提高。现结合工作实践,就如何做一名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人民法庭法官应具备的素质谈谈自己的看法。笔者认为,要成为新时期保障新农村建设的合格的人民法庭法官应当具备三种能力,即“判断能力、调解能力、宣传能力”;树立三个意识“即公正、高效、文明” ;具有“五心”,即“公心、净心、耐心、细心、诚心”;上述素质是顺应形势需求,胜任现时期的人民法庭工作的时代要求。
一、三种能力
第一、判断能力。法官的最初的职责就是明辩是非,判断曲直。如果不具有起码的判决能力,则无从对案件的调解与法制的宣传。只有具备了明辨是非的能力,才能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作出准确的认定,并在对案件事实作出正确认定的基础上,通过法定的程序和相关法律作出判决。不论在那一个年代,法官的首要职责是对争议进行裁判。离开了准确的判断能力,也就失去了法官履行其他相关职责的前提。
第二、调解能力。我国的诉讼调解制度具有深厚的文化传统和积淀,曾经作为一种主要审判方式,为解决民事纠纷发挥过重要作用。这与我国传统文化中以情、理、法相融合解决纠纷的价值取向和民众强烈追求实质正义的司法意识相一致的。片面强调司法万能,鼓励诉讼必然会使诉讼的激增和程序的日趋复杂,也使有限的司法资源不堪重负,同时现代诉讼中迟延、高成本等固有的弊端也降低了司法在民众中的威信。同时我国广大农民司法意识普遍不高,基于传统道德、伦理而形成的价值取向使法院大量的判决得不到当事人的理解,其不但没有平息社会纠纷,反而加剧和扩大了社会关系的对抗性和紧张性,法院自身也卷入了纠纷的漩涡。为此通过法庭的调解是避免这些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三、法制宣传能力。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势必依靠法律的手段来进行调节,市场的建立和运行都必须在法律界定的范围内进行。没有健全的法制,就无法建立健全的市场机制,所以说市场经济实际上是法制经济。为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随着社会的进步,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得到提高的同时,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掌握的心理有一个较为迫切,他们虽可以通过不同的途径了解法律,但是都没有在诉讼中通过法官对法律的宣传来得直接和明白,人民法庭的法制宣传应当快捷高效地把法律知识送到人民群众手中。
二、三种意识
第一、树立公正意识。司法,是国家权力通过法律适用形式在社会纠纷解决领域进行的活动,是国家“为当事人双方提供不用武力解决争端的方法”。在法制社会中,司法被视为救治社会冲突的最终、最彻底方式,社会成员间的任何冲突在其他方式难以解决的情形下均可诉诸法院通过司法审判裁决。合法的裁决以国家暴力为后盾,具有显著的强制性。“司法最终解决”的原则,要求司法必须是公正的。司法制度或程序真正永恒的生命基础在于它的公正性。公正是司法永恒的追求,是审判工作的生命线,是我们在审判工作必须牢固树立的意识。
第二、树立高效意识。司法公正和法律效率都是人民法院工作孜孜以求的目标,也是法官永恒的追求。在以公正为追求目标的法律面前,也不能离开效率,离开了效率,表面上的公正也会变成实质上的不公正。对于个案而言,有些案件审了十几次,当事人和法院都在为实体结果的公正而折腾,结果造成了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双方当事人及法院的付出已远远超出胜诉一方所得的利益,造成了极大的不公正。故在效率带动下能判个大概公平,就算是最好的公正了。没有效率的公正是延误或虚幻的公正,“正义被耽搁等于正义被剥夺”。司法效率与程序公正之关联更紧密,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效率和公正一样也是新世纪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
第三、树立文明意识。文明是社会进步的标志,法官作为正义的化身,也应当是文明的传播者,时该牢记人民的嘱托,代表着法律。人民法庭作为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是为了便于人民诉讼而设置,作为传播法律,解决纠纷的同时,也应为传播文明的使者。
三、具备五心
第一、公心。公心是一名法官公正司法所应具备的最基本的要求,他要求法官与双方当事人保持同等的司法距离,对案件保持超然和客观的态度,在具体在审判活动中不得带有个人的倾向。 但在现时期的人民法庭工作中,却具有了新的内涵。农村当事人的特殊性在于对法律知识的了解不足,往往请不起律师,诉讼技能欠缺,理解问题总是从利于自己的角度去出发,他们对诉讼程序有着特别的自尊和敏感。为平衡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能力,保证其获得公平的竞争机会和对抗机会,有可能依据当事人诉讼能力的大小,是否有律师代理等具体情况,做到使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感受到得到公正、公平的对待。实践中是这些当事人感受到的公平与否更多的是对法官态度的一种评价,而常常缺乏具体的内容。因此法庭的法官要注意到人们的这种心理,注意以公平的态度对待所有的诉讼参与人。在他们不恰当的运用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时,要有节制的用适当的方式去纠正,避免使用粗暴的方法进行训斥,特别是对那些受教育程度较低的、不了解审判规律的当事人更要注意方式、方法,从而使这些当事人能以积极的心理去配合法官对审判活动的开展。
第二、净心。法官的清正廉洁是司法公正的基石,称职的法官必须保持内心的宁静和操守的纯正。随着市场经济的冲击,社会上一些负面的东西在冲击着当代农村农民的朴素的思维,同时也在改变着他们在诉讼中的行为。换名话说,就是为了诉讼结果朝着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发展,他们在想尽办法甚至是贿赂法官,来影响法官。事实上,从查处违法违纪法官查处的统计来看,人民法庭的法官违法乱纪的现象呈上升趋势。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法庭人民群众中的威信。法庭的法官要明确千里之堤易溃于蚁穴,立身处世须防微杜渐,须以一颗干干净净的心去面对我们当事人,以自己的言行去增强当事人对法院、对法律的信心,从而更有力的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法官是人,不是生活在真空里,也有七情六欲,也会受社会各种不健康思想的侵袭,为了确保公正的处理案件,我们必须时刻清洁自己的内心世界,扫除那些不干净的思想。
第三、耐心。从总体说,人民法庭所面对的农村的当事人的普遍素质仍不能与城市里的当事人的素质相比,他们中相当一部分当事人诉讼能力较低,不能完全适应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在苏北农村,文盲加法盲的当事人仍然存在)。这就要求我们在按照司法改革的要求进行审判活动的时候,要充分考虑到这部分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他们虽然诉讼能力不强,但他们对法院抱有较大的希望。为构建和谐新农村,我们就不能漠视他们对诉讼的渴求与法律的信心。我们必须耐心听取他们的陈述并加以引导,通过耐心听讼来化解他们之间矛盾与对诉讼结果不利的怨气。当事人的诉讼某些时候目的就是找人倾诉,事实上有时耐心的听讼也会起到化解矛盾的效果。
第四、细心。人民法庭中一名合格的法官,除了具备法律知识与诉讼技巧外,还应有足够的细心对当事人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核,以发现案件的事实真相。如前所述,农村当事人不总是具有足够的法律知识和经济实力来雇请律师以得到他们法律上的帮助,他们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可能缺乏条理或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这就需要我们有足够的细心去发现在他们陈述和提供证据背后的真相,以彻底化解矛盾。
第五、诚心。调解作为我国民事诉讼的一大特色,在钝化矛盾,维护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新农村建设中必须被摆在一个重要的位置。随着普法的深入,法律的观念已经深入到人们的心中,在具体诉讼中,法官只要依法进行调解,不怕麻烦,拿出自己的诚心,明之以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来取得当事人配合以顺利调解案件,彻底的化解矛盾,维护农村的和谐与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