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睢宁县63岁的 农民欧某,自己无钱办厂,却向村民非法吸收存款五十余万元,结果因经营不善,导致43户借款农民血本无归,自己也被判刑入狱。日前,睢宁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欧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现年63岁的欧某,只有初中文化程度,系村里的“能人”,在村民的心目中一向比较守信用。19981223200172日间,被告人欧某利用村民对其的信任心理,以个人名义,以月利率1%1.5%向村民郭风杰等43户吸收存款73笔,计人民币513480元,用于个人开米厂及塑编厂。由于经营不善,导致其经营的米厂、塑编厂严重亏损,给存款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578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欧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