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沂丽:廉洁司法促和谐
作者:周沂丽 发布时间:2007-06-26 浏览次数:3140
司法作为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司法腐败不仅会玷污法律的尊严,损害司法机关的形象,毁坏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仰,同时还会刺激暴力抗法现象的增长,促使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增加。因此,要创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和谐的司法环境必须加强廉政建设。
一、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信念。正确的思想是正确行为的先导,即便是最详细的行为准则也不可能穷尽所有的行为种类,但科学的法治理念及高尚的职业道德情操却可以成为法官明辨是非、善恶的指针。因此,应以“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为契机,不断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从理论的高度提高法官的职业道德认识,确立法官忠于法律、刚正不阿、廉洁自律、修身奉法、司法为民的道德信念,从而保证其在履行司法审判职责的时侯能够心无旁骛,清正廉洁,维护法官职业的尊严,进而维司法的尊严。
二、严守法律和审判纪律。保持清正廉洁是法官职业道德的重要内容,但当法官不能恪守职业道德时就应该以法律和纪律来约束法官的行为。为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以及省高院分别颁布了“四条禁令”、“八个不准”、“六条禁令等,这些纪律不仅是法官的日常行为准则,同时也是促使法官保持清正廉洁的重要举措。全体干警应当在司法实践中时常对照检查,严格遵守。只有这样,才能坚持秉公办案,杜绝徇私枉法;才能赢得群众对司法的信任,维护法院的良好形象。
三、建立完善的司法监督机制。监督是保证权力正确使用的有效措施,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如同任何权利都需要监督一样,司法权也同样需要监督。因此,要确保司法清正廉洁必须强化外部监督机制,把司法人员的活动置于社会强有力的监督之下。司法机关自身以外的监督,均可笼统的称为外部监督,如政党的监督、人大的监督、社团的监督、舆论的监督、公民个人的监督等。这些监督部门或个人对于司法行为虽然都有监督权,但在实践中往往各自为战、缺乏沟通,致使监督流于形式,起不到应有的效果。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建立一个专门的信息沟通和行动协调机制,如由政法委牵头建立联合司法监督机制,定期召开会议,及时进行信息沟通和行动协调,发现司法过程中的不廉洁问题,及时提出具体建议和处理决定等。
四、建立廉洁司法保证金制度。出现司法腐败问题既有法官自身的原因也有外部因素,在外部因素中,低工资是滋生腐败的主要原因之一。为此,建立廉政保证金制度、提高法官的待遇,是防止腐败行之有效的办法之一。具体做法可从法院干警每月工资中扣出一定金额的工资存入本院廉政帐户,作为个人的廉洁司法保证金,法院每月同时为每人存入等额(或几倍)廉洁司法配套基金;对年度内没有发生不廉洁司法行为的,廉洁司法保证金全额返还,法院廉洁司法配套基金奖励给个人;司法不廉洁行为日后发现被查实的,已领取的廉洁司法保证金予以追缴,这样就从主观意识上给每位干警一个警示和提醒,可以起到警钟常鸣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