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救助双管齐下 多年纠纷案结事了
作者: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7-06-28 浏览次数:1096
1998年,胡某因左眼致伤,到高邮市某医院治疗。后发现高邮市某医院在医治其左眼的过程中存在过错,为维护其权益,遂将高邮市某医院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因多种原因,胡某前后四次起诉后又撤诉。其间经过几次鉴定,家中又历经变故,但事情未了,矛盾未解决。受害人胡某后又诉至高邮市人民法院,要求高邮某医院赔偿其损失,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由高邮某医院承担了部分赔偿责任,总计赔偿6万多元。胡某对赔偿费用的计算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中,一是开展司法救助。法院在核实情况后,考虑到胡某夫妻双方均为下岗职工,便积极对其进行了司法救助,减免了部分诉讼费。二是上门调解。考虑到上诉人是一位双眼三级伤残的残疾人,距离扬州路途远,而且要换乘多辆班车,为方便其参加诉讼,减少往返之劳,遂于开庭前多次与双方电话联系,了解案件情况,摸清当事人想法,并及时交换双方意见,赶到当事人所在地的一审法院,促成双方当事人当天顺利达成调解协议,由高邮市人民医院赔偿胡某8万元。
调解书确定的付款时间届满后,为了使案件得到彻底圆满地解决,二审法院的法官又督促医院主动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在二审法官的努力下,医院也自觉履行了赔偿义务。
双方当事人均对调解结果感到满意,案件的协调处理收到了和谐共赢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胡某在送锦旗时激动地讲:“法官和法院的耐心与认真,真让我感动,由衷地感觉到温暖。”
本案是扬州中院民一庭全庭坚持“司法为民”“能调则调”,取得又一个成绩。其实,对扬州中级法院民一庭的法官们来说,这只是一个缩影。近年来,该庭高度重视并始终扎实开展民事调解工作,坚持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并重的原则,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今年上半年,民一庭全庭的调解撤诉率已达44%,并正在向调多判少的目标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