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台法院分析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成因并提出对策建议
作者:胥苏江 丁惠 发布时间:2007-07-09 浏览次数:1670
近年来,随着我国保险业的迅速发展,保险合同纠纷大量涌现。以东台法院为例,2004年受理此类案件6件, 2005年为9件,2006年达15件,2007年上半年已受理13件,案件数量呈逐年增长趋势。
一、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
1、类型较为集中。主要集中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中的车辆保险合同纠纷。2004?2006年审结的30件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人寿保险合同纠纷6件,财产保险合同纠纷24件,其中19件为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纠纷,占保险合同纠纷的63%;2007年已受理的13件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有8件为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纠纷,占保险合同纠纷的61%。
2、调解撤诉率较低。2004?2006年结案30件中,仅有14件调解撤诉结案,占46.7%;2007年结案12件中,也只有4件是以调解结案的,占结案总数的38.9%。
3、保险公司败诉率高。2004?2006年判决结案的16件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保险公司均败诉,占100%;2007年判决结案的8件案件,保险公司也均以败诉告终。
二、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呈现上述特点的原因
1、保险公司拒绝或拖延理赔导致保险案件增多。机动车辆实施强制责任险后,保险公司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有些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已经实际赔偿了受害方损失而向其主张理赔时,往往以各种理由拒绝理赔。
2、相关立法不够完善。在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大于保险公司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已承担的责任金额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是否应支付其差额,或者责任险已经赔偿,被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再向保险公司主张意外伤害保险时,是否应该支持被保险人的请求,由于立法不完善及司法实践中认识不同,法院对此只能依据现行法律作出处理,从而导致受保险人又可再次依据保险合同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应给付的保险金。
3、保险公司授权经营模式导致调解难度增大。保险公司通常采用上下级的理赔方式,下级保险公司对保险赔偿款要做好赔案后呈报给上级保险公司审批。如果在保险合同诉讼中接受调解,下级保险公司不仅要获得上级保险公司的授权,而且具体参与诉讼人还要承担一定的责任风险。因此下级保险公司权衡利弊,干脆拒绝调解而由法院迳行判决,依照法院的生效判决书直接做赔案并向上级保险公司报批即可,承办人也无需承担责任。
4、保险公司操作不规范导致败诉可能性加大。保险公司内部制度不完善,管理不严谨,对保险代理人的违规行为缺乏合理有效的监督和控制。同时,有些业务员以模糊性、欺诈性描述诱导客户购买保险后,在理赔中却不积极甚至不合理拒绝赔偿,为保险合同纠纷败诉埋下隐患。
三、对策和建议
1、完善保险立法和司法解释。近年来,《保险法》存在的缺陷已不能适应保险业的迅速发展,尤其在保险合同部分的弊端更是不容忽视。应对《保险法》的某些规定作出适当的修订或调整,或出台与《保险法》相配套的司法解释来对相关问题作出明确的说明。通过完善保险立法和司法解释,将保险纳入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良性轨道,促进保险市场的良性健康发展。
2、改善保险公司承保和理赔服务。一是严格履行承保程序和手续,理顺和完善签发保险单的程序和建立承保的内部手续制度,严格审查投保单,注重保前实地调查及风险评估。二是改进保险理赔服务, 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教育和管理,提高其文化、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建立专业知识过硬的理赔队伍,提高保险理赔时效,提供人性化服务,以减少和化解保险纠纷。
3、鼓励上级保险公司下放权力。为避免造成案件审理周期长,判决上诉率高,诉讼成本增大的不良后果,达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应积极以调解方式处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因此,要鼓励上级保险公司下放权力至下级保险公司,这样才更有利于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障保险业的正常、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