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司法是保护人民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执行则是这道防线的最后一道关口。拉丁法谚:“执行乃法律之终局及果实”。为使公正的裁判得以实现,不致变成一纸空文,依法公正高效的执行,就会对司法公正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故而,执行工作责任重大,意义非凡。

一、执行法官要有强烈的责任感和荣誉感

执行是运用国家公权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进行强制损益平衡的司法活动。司掌执行公权,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利益观,时刻清醒地认识到,除了法律的尊严以外,没有我们的个人虚荣;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以外,我们不能存有任何非分之想。特权思想是官僚主义的发迹地,贪占意识是腐败变质的癌细胞。执行工作结识外人、接触社会机会较多,我们更加应该洁身自好,时时自警,处处慎独。接人待物要有“度、量、衡”意识,礼尚往来要适度,呼朋唤友要适量,情势场合要权衡,要交而不滥,娱而有度,出入不失身份。“群众利益无小事”,再小的案件,也是多米诺效应中的一块骨牌。忽视人民群众的利益,必然会被人民群众所忽视。法院的公信力,要通过我们事无巨细的忠于法律的诚实劳动来树立。

案件的执行,一般未有穷期。办理执行案件,要有长期作战的心理准备。“行百里者半九十”,要不急不躁,扎实工作,锲而不舍。不到权利兑现之后,绝不轻言中止于前。执结案件,要保证不枉法律,不辱公平,不昧良心,客观做到只问耕耘,为所当为。

二、执行法官要有严谨踏实的工作作风

执行工作被投诉信访、检查的概率较高,执行法官经办每一宗案件,都要无事当有事时谋划,坚持“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的工作方针,务必使采取的每一项执行决定,无懈可击,努力做到有事如无事时镇定。
  与当事人接触,要注意保持形象公正。态度要沉稳,喜怒不形于色;言辞要平和,推行义正辞婉、理直气和的口头说理方式。杜绝和当事人言语争执,执行人员应主要通过行动和法律文书表明态度,阐明道理。法官和当事人之间,切忌实行直接言词辩论原则,注意言行的实效性。保证言必行、行必果、言出法随的执行应有作风,体现执行的严肃性和强制性。

面对执行困难,与其坐着犯愁,不如起来行动。只要我们多思考,多研究,勤于调查,善于运用、敢于运用法律赋予的执行措施,坚忍不拔,问题就会迎刃而解。

执行工作的成败功过,将由执行卷宗作历史的检验。要求卷宗材料齐备、完整,材料之间具备一定的逻辑联系,客观地表现执行效率和执行工作量。执行不但要注重结果,更要注重过程,只有过程才能证明结果的意义。我们要牢记“一字片纸,是最好的史记”的古训,注意用文字材料反映执行过程,使材料填充的执行过程,在法定的期间内,表现的紧凑充实,流畅清晰。任何执行过程的空白、杂乱,只能说明我们工作的懈怠和无序。

三、执行法官要有较强的司法能力和较高的执行艺术

执行法官具有要注意发挥法院系统、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力量协助执行的作用,营造执行声势,避免孤军奋战。执行现场突遇紧急事态,要头脑冷静,审时度势,注意控制局面,必要时,要有紧急避险意识,不能斗气逞勇。我们要习惯换位思考,圆润法理。与当事人置换位置,就会对当事人的诉求感同身受,旋转角度,就能准确看清是非曲直。惟我独尊,一叶障目,不但适用法律可能失之偏颇,执行过程也可能会有违正当程序。只要我们心中有法,不循私情,就能克服阻力,消除顾虑,无所畏惧的果断处理案件,就会步入“真理在胸笔在手,无私无畏即自由”的境界。

全国模范法官宋鱼水讲过“法律达到的目的是需要有方法的支撑的,一个案件的审理不仅仅是结果问题,更重要的问题是过程和实现过程当中对待问题的处理技巧。”执行法官要采取“四个善于”措施把握被执行人心理,提高执行效率:一是善于揣度,即通过对被执行人心理观察和推论来判断其处于何种心理状态。执行法官通过对被执行人的言谈举止、仪表神情以及行为习惯等方面观察、了解被执行人的内心态度、情绪、动机等心理活动;二是善于疏导。即执行法官通过与被执行人当面交谈为主要方式进行直接疏导,或者通过被执行人的亲朋好友、单位领导、或其他被执行人可信赖的人做被执行人的疏导工作;三是善用强制执行措施和民事制裁措施进行威慑。抓住时机、节点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和民事制裁措施,对被执行人产生强大的心理威慑力;四是善于因人而异。因被执行人的文化素质、法律意识、道德修养不同,对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认识态度也不一样。深入了解案情并因人而异把握每个被执行人的心理特点和规律,可以有效地化解矛盾和冲突。  

在法律不断推陈出新的社会转型时期,执行法官更要注意学习,与时俱进。不钻研,不知法律之精髓;不学习,不知规矩之所在。绝不能囿于经验,抱残守缺。我们还要善于从具体工作中,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印证学理之得失。留心处处皆学问,要经一事长一智,寻找工作的乐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