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开发区法院反映应完善未成年被告人审前调查制度并提出对策
作者:施永华 发布时间:2007-07-11 浏览次数:2050
南通开发区法院在刑事审判中发现审前调查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一是社区矫正机构不健全,使审前调查有时难以到位。按照有关要求,南通各基层乡镇都应该成立社区矫正机构,配备专门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但有的地方尚未建立,或尚未配备专门的社区矫正人员。从而使审前调查工作有时难于落实到位,发出的委托调查函常常石沉大海。
二是社区矫正机构不认真,使调查工作有时流于形式。有的乡镇虽建立了社区矫正机构,但没有专门人员,落实制度不认真,了解被告人情况不细致,调查工作流于形式。从而使法院不能有效了解,有时甚至给审判量刑产生误导。
三是社区矫正机构效率意识淡,调查时间较长。有的社区矫正机构缺少效率意识,对法院发出的委托调查函不能及时安排人员调查回复,导致有些简易程序的案件,因为审前调查材料的迟迟不到位,从而延误了案件的审理期限。
四是社区矫正机构职责不明确,对流动人口的审前调查难落实。对于外地未成年人犯罪。院向当地基层组织发出审前调查函,但很少有回音,使外地未成年人由于不清楚是否具备监管条件而无法对轻罪未成年被告人适用缓刑。
五是法规制度不完善,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未成年被告人缺乏有效的审前调查制度。目前的审前调查只针对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未成年被告人,对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未成年被告人还没有明确的要求建立审前调查制度。对于此类人员,很难在量刑时酌定参考的情节,从而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总体调查研究。为此,该院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必须健全机构、配齐人员、完善制度。要尽可能在各地区都成立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落实专门的社区矫正人员,并制定相应的明确责任的制度。这样,一方面可以配合公、检、法一起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摸底,另一方面也可以对判处缓刑或管制的未成年犯进行帮教,减少违法犯罪的再次发生,同时对外地未成年被告人的审前调查也便于落实。
二是必须公、检密切配合,确保调查质量。对未成年人的审前调查应从侦查阶段做起。在案件的侦查阶段,公安机关需要对全案进行严密的侦查,要调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确切年龄、同案犯情况、是否符合取保候审等。因而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进行详细的调查比较容易,也比较真实。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公诉机关也要对全案进行审查,在这个阶段检察机关也完全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有无适用缓刑的监管条件以及其他一些酌定量刑情节等进行调查,从而可以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三是必须提高认识,切实重视审前调查工作。对一些在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没有进行调查的未成年犯罪案件或认为调查材料不足、可能存在错误信息的案件,法院要严把审查关,按程序进行详细的审前调查,必要时要亲临被告人所在地进行调查,以获取未成年被告人真实的信息,客观公正地审理好案件。
四是必须一事同仁,切实保证量刑一致。对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未成年被告人及外地未成年人犯都要进行审前调查。不放过任何酌定情节,做到罪轻罪重一个样,本地外地一个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