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宽亦严皆有情-记南京法院刑事审判工作
作者:赵兴武 于刚 史进 方兴宇 发布时间:2007-07-19 浏览次数:3220
近日,江苏省南京市中院组织召开研讨会,专题研讨“如何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优质刑事保障”课题,来自全市法院从事刑事审判工作的院、庭长、审判长、审判骨干参加了研讨,形成了全市法院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总体思路以及当前刑事审判应着重把握的八个方面问题。这是近年来该市法院组织召开的同一专题的又一次研讨,由此引领着全市法院刑事审判法官破解“宽严相济促和谐”这个时代命题。
严而不厉,严在当严处
前不久,被告人赵某强奸一案公诉到浦口法院。法官审理查明,被告人多次拦截在校女生,强奸一名女学生,未遂三次,系累犯。合议庭合议后认为,此案由本院审判可能会出现“罪行不相适应”的后果。经报请南京中院,该案被提级审理。后被告人被依法判处无期徒刑,二审维持了原判。
此案仅是南京法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其中一例。南京中院领导认为,“严打”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内容,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爆炸、杀人、抢劫、绑架、毒品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刑事犯罪,必须依法从严惩罚。他们结合审判开展调研,针对辖区内的治安状况与犯罪态势,确定打击重点。如,前不久,他们根据全市交通肇事犯罪高发的态势,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交通肇事案件的审理工作,严肃惩处重大恶性交通肇事案件的意见》,对交通肇事逃逸,不积极救助被害人,致损害后果扩大的;酒后驾车、无证驾驶的等五种犯罪行为从严打击,受到了上级法院的充分肯定。
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确保每一起案件公正判决,提高“严”的准确性。轰动南京被媒体喻为“毒姑妈泼硫酸”案被公诉到南京中院后,法官认真审查案情:被告人刘某与其弟因住房归属问题产生矛盾,怀恨在心,产生报复心理,将事先准备好的硫酸向其弟的女儿泼去,致使其面颈部、胸前及上肢烧伤、容貌毁损。经法医鉴定为重度损伤,构成三级残疾。此案的被告人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影响较坏。此案的审判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如何量刑?合议庭冷静分析案情:被告人作案后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庭审中能认罪悔罪,并表示愿意将自己的皮肤移植给
被告人等,在综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后,合议庭依法做出了判处刘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此案的判决,被法学家喻为南京法院公正司法的典范。
宽严有度,宽在法理内
在法律许可、当事人认可、社会认同的情况下对所犯罪行较重,但被告人具有坦白、自首或者立功等法定和酌定情节的,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判处轻的刑罚,达到教育感化犯罪人的目的,最大限度地缓和以至化解犯罪行为所激化的矛盾、最大限度地修复被犯罪行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该院副院长吴文康说。
一起普通的抢劫命案,诠释了南京法院的宽严有度。
去年4月16日凌晨1时,张某与同伙撬开江宁某酒店的天花板,欲窃取酒店保险柜。当其溜到一楼时,看见大厅椅子上保安周某在熟睡,张某怕被人发现,拿起羊角锤朝睡梦中的周某头部砸去,致周某当场死亡。不久,张某落网,他向警方举报,在其协助下,另一名同伙当天晚上被抓获。
这起案情并不复杂的劫杀案,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出台后,南京中院受理的第一起重大命案。如何体现刑法的宽严有度?如何把握死刑的“慎杀”精神?考验着中院领导和承办法官。
杀还是不杀,是他们面对的第一个问题。我国刑法规定,对有自首及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依照过去的审判理念,可以从轻处理,意味着同样可以不从轻处理。但新的审判理念,要求法官在下判前,必须严格量刑情节。承办法官介绍,立法中的“可以”,是指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不“可以”,自首、立功从宽处理,已被社会公众所知,如果法官动辄以某些理由对自首、立功者不予从宽,就不能发挥这些政策感召犯罪者改过自新的效果。于是,在这起劫杀命案中,被告人张某协助警方抓获同伙的立功表现,以及其良好的认罪态度成为量刑从死刑降到无期徒刑的关键。
承办法官面对的第二问题,是如何面对被告方的质疑。杀人者偿命,对无辜被害者周某的家人来说,这是告慰亲人的最好结果。在该案审理中,死者家属一再向法官要求:宁可不要一分钱赔偿,也一定要判张某死刑。杀,违背法律;不杀,被害人家属无法理解,甚至会引发缠诉、上访等社会矛盾。如何让双方都接受最终判决结果,这对法官而言是判决以外的难题。于是,承办法官开始了和被害者家属一次次的谈话,在短短10天之内,承办法官与被害者家人进行了8次面对面的沟通,使被害者家人渐渐理解并接受了死刑政策。
承办法官面对的第三个问题,是如何说服犯罪人进行赔偿。命案的赔偿问题是个“老大难”。记者了解到,在一些涉及死刑判决的命案中,虽然大都有巨额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但绝少有罪犯家属愿意为凶犯承担赔偿责任,大多数都是空判,从而导致双方结下难解仇恨,有的作出过激举动。此案的被告人家庭根本无力承担巨额赔偿费。承办法官又一次次从道义上对犯罪人的家属进行引导,最终使张家决定为犯罪的儿子履行赔偿义务。当法官作出“判处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判决时,没有人提出异议,案结事了。
惩而有济,惩在关爱中
前不久,江宁法院受理了韩某等11名被告人抢劫、盗窃、破坏电力设备一案。经审理查明,该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均已构成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因被告人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故对11名被告人均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韩某、董某还犯有抢劫罪,且抢劫数额巨大,两罪并罚,被判处20年有期徒刑。判决后,承办法官对本案判决进行释法,10名被告人均表示服判息诉。去年,该院审结刑事案件723件,上诉案件39件,其中12件案件上诉后撤诉,上诉率均为5.39%,为全市最低。
及时解答当事人因对法律术语、法律关系等一些基本法律问题不明白而提出的上诉,能够减少被告人对裁判的误解,增加社会对司法的认同,最大程度地化解纠纷,减少当事人对抗。南京中院总结推广了江宁法院的经验,并专门下发了《关于建立并推行刑事审判判后释法工作制度的意见》。如今,判后释法已形成制度在南京法院全面推行。
判后释法仅是南京法院刑事审判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其中一个做法。近几年来,他们结合审判实际,还先后积极探索推行了刑事司法救济制度、刑事司法和解制度、对缓刑犯的社区矫正制度等,把刑事惩罚贯穿在司法关爱中,促进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南京法院把最大限度地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犯作为少年刑事审判工作的重点。南京中院从2003年开始实施“正苗工程”计划,联合共青团组织,每年定期赴少年管教所,通过交流、定期短信、一对一帮教、设立帮教基金等多种形式,对法院判的未成年犯开展帮教活动。浦口法院少年审判庭建立三条渠道,即构建维权网络,开展“未成年人零犯罪试点社区”活动,建立“法制教育基地”预防青少年犯罪,使在校大学生犯罪率去年下降到了历史最低点,该院的经验受到南京市综治办、依法治市办的高度重视,并拟定计划今年下半年进行重点宣传。秦淮法院探索建立少年缓刑犯社区矫正制度,与民营企业签订共建协议,在企业设立“珠江青少年成长教育基地”,最大限度地挽救了一批失足青少年。近三年来,该市中院所辖的4个少年审判庭,有3个被评为“全国青少年维权岗”,1人被授予“中国青年五四奖章”。南京法院少年审判工作的经验得到上级党委和上级法院的充分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