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立案调解制度
作者:朱岩琴 发布时间:2007-07-24 浏览次数:1755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决策。 为更好地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的要求,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化解矛盾、定纷止争,促进社会和谐的职能作用,最高人民法院专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对立案调解工作进行了强调,该意见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进一步完善立案阶段的调解制度。立案后并经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立案阶段对案件进行调解。对于案情复杂并且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或者找不到当事人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审判庭审理。立案阶段的调解应当坚持以效率、快捷为原则,避免案件在立案阶段积压。适用简易程序的一审案件,立案阶段调解期限原则上不超过立案后10日;适用普通程序的一审案件,立案阶段调解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0日。”
笔者在立案庭工作,对立案调解制度持双手赞成态度。因为此项制度不仅增强了人民法院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而且还节约了诉讼资源,提高了司法效率。特别是立案调解能有效地减少上诉、上访案件,保障法院各项工作良性循环。但笔者认为尚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引起重视和加以解决。
一、法院内部对立案调解的认识不一致。有人认为:把一些比较简单的民商事案件消化在立案调解阶段,会导致业务庭的诉讼调解率降低,而且调解不成功会影响到案件的审限期限,立案调解是新的立审不分。还有人认为立案调解会增加立案庭的工作量,势必影响到庭里其他工作的开展,吃力不讨好。上述认识的存在,会不同程度的影响了立案调解工作的主动开展。因此笔者建议法院内部一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按照最高法院党组和肖扬院长大力强化诉讼调解的要求,站在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刻理解立案调解的积极作用,全面发挥调解职能,及早化解诉讼矛盾,整体提高审判效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立案庭人员的业务素质还有待提高。立案庭人员掌握的多是立案审查、管辖权异议方面的实务,对涉及业务部门的法律,特别是一些新的法律法规的学习要求不是太高,这就会导致对一些新类型纠纷的案件 ,不能很好的分析认定,从而影响立案调解率的提高。建议法院对立案人员组织定期学习培训制度,以提高立案法官的整体素质,提高立案调解率。
三、立案庭人员力量须进一步配备加强。立案庭是法院的窗口部门,承担繁重的立案审查任务,特别是新的诉讼收费办法出台以后,诉讼成本的降低,导致大量案件涌入法院。不仅如此,立案庭还是信访职能部门,每年还要处理大量的涉诉信访案件。要把立案调解工作做好做实,法院在立案部门应当配备一定的专职人员,全身心地投入调解工作,而不应由立案或信访人员兼职,以防顾此失彼,影响其他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对适用立案调解的范围应当有比较具体的规定。在实践操作中,交由立案调解的案件必须是事实清楚,案情简单,权利义务明确,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涉及的范围主要是婚姻家庭和继承纠纷案件、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案件、诉讼标的额较小和事实清楚的债务纠纷等案件。对一些复杂的案件即使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也由审判庭解决,以防止在立案环节拖延审限 。
目前此项工作尚未全面开展,仅在部分法院试点。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我们应该看到立案调解工作在化解民商事纠纷方面的作用,应当对立案调解工作给予足够的重视,对立案调解进行科学构建,以"案结事了、定纷止争、胜败皆明"作为调解工作的总目标,积极探索快捷灵活的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以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