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基层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几种情况的处置
作者:刘军 发布时间:2007-07-27 浏览次数:1538
近年来发生的法庭血案的案例,不难看出突发事件的产生背景“祸患常积于忽微”,而看其影响和结果而又不免感慨祸患猛于虎。法庭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审判各类案件的场所,是一个庄严神圣的地方,在法庭内诉讼人员和旁听人员的生命以及健康都应当受到保障,《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的颁布使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行安全检查勤务更加系统化、规范化,但广大基层人民法院由于受物资、经费不足的影响还尚不能达到此《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对安全检查的要求,在执行安全检查勤务时还往往只能采取手工检查为主的检查模式。笔者结合基层法院工作实际,就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勤务的组织与实施,对几种情况的处置。
一、对语言不配合检查情况的处置
对受检者以语言形式对抗进行安全检查时,值勤法警要心态冷静,不卑不亢,冷静地告诉对方,实施安全检查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权利,每个公民都予以配合,同时还应告知根据《安全检查规则》的规定,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不服从安全检查人员安排的不得进入审判法庭。
二、对行为不配合情况的处置
1、遇有拒绝接受安全检查,并不断逼近法警的情况时,执勤法警应伸出左手阻止受检者继续逼近自己,命令受检者站住别动,并适当后退,使自己与受检者始终保持1.5?
2、遇有拒绝安全检查强行冲越的,执勤法警则要迅速拦住受检者的去路,并喝令“站住别动”并告知受检者公民应配合执勤法警执行公务,如不配合将面临严重后果。如受检者不听继续冲越,执勤法警可利用警力优势将其控制带到安全地方审查。
三、对发生袭警情况的处置
如有多名受检者袭警或受检者持械袭警,执勤法警应适当后撤,保持安全距离,并可持警棍在手进行威慑,命令其不许动,尽量用语言控制,不与受检者发生身体接触,同时请求支援。如果受检者继续袭警,危及执勤法警的生命安全,执勤法警可依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7条、第9条的规定视情况使用警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