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愿迁房扬言杀人 和谐执行化险为夷
作者:周莉 发布时间:2007-08-03 浏览次数:1296
杨某与王某原系夫妻关系。2005年6月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在处理离婚财产时, 王某同意家中所有动产均归杨某,因房产系王某父亲所有,离婚后杨某可借住一年。一年后,因杨某未主动搬离,王某父亲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迁出其所有的房屋。法院支持了王某父亲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杨某未主动迁出所居住房屋,王某父亲即向南通开发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法院向杨某发出了限期履行通知书,要求其收到执行通知后立即从申请人所有的房屋中搬出,同时考虑案件实际,为求和谐解决纠纷,又督促申请人为杨某寻找房源。但由于双方矛盾积怨较深,申请人认为无义务为被执行人找房源,表示决不为其解决短期租房问题。面对此种情况,法院一方面对申请人加强法制宣传,纠正其错误的思维方式,限其提供房源,为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提供便利条件;另一方面,执行人员主动向镇政府、村委会说明案件的具体情况,寻求镇、村对法院执行工作的支持。与此同时,执行人员找到被执行人杨某,向其宣传不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的后果,要求其履行迁房义务。
此时的杨某情绪颇为激动,她向执行人员反映,王某在与其离婚后,向其借款40000元,但当时未向其索要欠据。杨某声称,如要其搬房,则王某应归还其40000元,否则,决不让房,如把其逼急,则会杀掉王家三口及其亲生儿子,让王家断子绝孙。并扬言已准备好三把菜刀,就等到强制执行的那一天要制造一个血淋淋的场面。由于双方的对立情绪由来已久,从去年以来该户一直被村、镇列为重点防范对象,由此执行人员敏感地意识到如单纯地采取强制执行手段,只会加大双方的裂痕,亦有可能发生民转刑案件。因此,为避免矛盾激化,不使无辜的人受到人身伤害,执行人员顶着烈日,冒着酷暑,连续两天与村、镇干部一起蹲点守候在被执行人居住地,分头包干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从钝化矛盾的角度出发,不厌其烦地向双方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将法、理、情贯穿于执行全过程。
不厌其烦的努力,终于促使双方达成协议,申请人将其享有所有权的一间房屋赠予给被执行人,同时被执行人自动搬离了原居住地,一起易激化的案件在和谐声中握手言和,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得到完美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