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受贿14万 矿管所长被判刑
作者:徐梅 朱红雷 发布时间:2007-08-08 浏览次数:1317
本网徐州讯:近日,铜山县法院审结一起贪污受贿案,被告人陈某因在担任铜山县某镇矿管所所长和国土资源所所长期间贪污受贿14万, 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铜山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06年间,被告人陈某在担任铜山县某镇矿管所所长、铜山县国土资源局某土资源所所长职务期间,采取收入不入帐、做虚假支出等手段,将本镇一企业赞助给本单位的5万元钱,用来给自己买车花掉2万、买房花掉2万,剩余1万用于平时自己花销,使用同样手段将从另一单位报销来的本矿管所的修房款2万元,拿回家1万归自己使用,任职期间还曾携带家人到北京旅游,花掉公款12000万元。
1997年至2007年间,陈某利用其先后担任铜山县某镇矿管所所长、国土资源所所长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该镇某钢铁有限公司总经理所送现金5000元,分别数次收受该镇厉某、李某、郑某等八人所送现金共计55000元,收受该镇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徐某所送现金5000元、村民王所送价值3000元的戒指一枚,钱物总计价值人民币68000元,并为请托人在办理矿山开采证、土地复垦工程、土地拆迁、非法采矿的查处等方面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
法院同时查明,被陈某在铜山县纪委因违纪问题受到查处时,主动交待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已将赃款全部退出。
铜山法院认为,陈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其行为构成贪污罪。陈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务,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案件侦查中,陈某主动供述其贪污、受贿的犯罪事实,同时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已退出全部赃款且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处贪污罪有期徒刑五年;判处受贿罪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将受贿赃款68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贪污赃款72000元,发还被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