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资拆房酿惨案 依法获刑赔巨款
作者:高彦 漆审 发布时间:2007-08-08 浏览次数:1212
本网南京讯:无相应资质而冒险拆房,导致3人死亡重大事故后果,雇主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巨额赔偿又引发了另一纠纷。近日,高淳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由赔偿款支付引发的追偿纠纷案件。
2006年9月,高淳县的刘某在不具备拆房资质的情况下与高淳县社会福利院签订拆除14间平房的拆除协议,随后其雇佣了不具备专业技能的魏某等7人进行具体拆房工作。在整个拆房过程中,刘某未制定拆房施工方案,也未给施工现场及施工人员配备安全防护设施,而是冒险指挥工人作业,后在某次拆房过程中,墙面突然倒塌,将正在拆墙的魏某等3人压倒在内,后均因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经江苏省和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鉴定,刘某组织民工违章冒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负本次事故的直接主要责任。2007年7月,刘某被高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面对死者家属巨额赔偿请求,在有关部门及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调解下,高淳县社会福利院与3名死者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由福利院支付各项赔偿款近70万元。后福利院以刘某对事故负主要责任为由向高淳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刘某清偿全部赔偿款。高淳法院经审理认为,福利院将拆房工程发包给无资质及相应生产条件的刘某,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的强制性规定,应对事故发生承担次要责任,福利院在支付全部赔偿款后有权向刘某进行追偿。但因调解协议的签订未经刘某的同意,部分赔偿款项不能确定,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确定列入追偿的数额为49万元。据此依法判决刘某应给付福利院垫付款32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