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新形势下法院信访制度的完善
作者:杨宝杰 发布时间:2007-08-13 浏览次数:1254
在新形势下,我国司法公信力受到空前严峻的挑战,法院生效裁决受到来自社会各界的质疑和否定,一群庞大的上访大军日夜穿梭于各级党政和司法部门之间,他们的目的只有一个,推翻法院现有的生效裁判。针对这种现象,使得传统的信访机制已不能适应目前形势发展的需要,改革和完善法院的信访制度,建立合理、科学的信访机制,是目前法院信访工作的当务之急。
一、目前法院信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上访、申诉不规范。对同一案件、同一问题,多次反复上访申诉或控告;有的为了达到改判目的,利用重大活动、传统节日、市、省、全国“两会”期间,择机到市、去省、赴京上访,给法院施加压力;有的甚至结伙上访以引起重视。
(二)当事人抓住瑕疵,不断上访。有些案件的判决结果是正确的,但一些当事人却抓住审判、执行中存在的瑕疵,如手续不规范、文字有误、承办人员言行有些欠妥等到处上访、控告,这类信访占信访总数60%左右。
(三)一些部门过分强调“属地原则”,将本应由自己解决的信访推给法院。如:房屋拆迁案件涉及安置补偿政策问题,应属建设部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涉及工龄问题,属企业、劳动部门的信访问题,但这些信访往往被推诿给法院。
二、法院信访工作中问题产生的根源
(一)法院信访具有行政性。法院信访是国家信访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它与行政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的信访不同,有其自身特点,根本的区别在于法院信访工作具有诉讼性。即对申诉人提交的申诉、申请再审的材料先行复查,经复查认为有错误,符合法定再审立案标准的,则予以再审立案,反之,则驳回申诉或再审申请。然而,在现行信访制度中,当申诉人向国家机关申诉的,国家机关认为申诉人有道理的,即以“有错必纠”为由,要求法院复查进入再审,以息事宁人;有的新闻媒体仅根据当事人的申诉材料所反映的内容,不了解,不核实,仅听一面之词便对法院裁判枉加评论,严重损害裁判的权威;申诉人申诉随意性大,不受时间、次数、审级的限制,缺乏诉讼制度约束,有的案件多次反复,但申诉人仍申诉不止,导致不断出上访老户。
(二)缺乏有效的管理、监督机制。现行法院来信来访归口由立案庭登记接待、分类、处理。但对分流到相关业务庭或其他部门的信件、信访问题,由谁来负责、怎样处理、如何答复当事人等缺乏统一规定,缺乏有效的管理、监督措施,导致相互推诿,引起申诉人不断上访。
(三)对滥用权利的缺乏法律约束。当事人对生效裁判不服的可以向法院申诉、申请再审,这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但是,部分当事人利用法律、制度上无制约的漏洞,滥用这一权利。有的就同一问题到处申诉上访、控告、无理纠缠,甚至辱骂法院信访工作人员,影响法院正常的信访秩序。
三、改革和完善信访制度的对策
(一)树立新的信访工作理念。一是树立信访既是法律问题,又是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的理念。在坚持依法办事的同时,从讲政治的高度看待法院信访工作,认识到信访工作对社会政治稳定的紧密关系,强化信访工作责任制。二是树立“大信访”的理念。立案庭是信访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其他审判业务部门和综合部门也应认真处理信访。从目前群众来信来访所反映的问题看,涉及到法院工作的很多方面,没有各部门齐心协力,单靠信访部门是难以解决信访问题的。三是树立申诉信访是诉讼行为的理念。当事人和人民法院处理申诉信访,都必须依法进行,严格依法办事,摒弃“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传统观念,严格做到大问题大解决,小问题小解决,没问题不解决,坚决控制无理上访,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解决正当的信访过程中。四是树立信访工作也是审判工作,是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的理念。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认真、及时处理审判过程和执行过程中的信访,尽最大可能减少案件处理后发生申诉信访。
(二)加强信访司法解释工作和信访制度建设。建议最高法院尽快出台法院信访工作司法解释,明确信访工作性质、范围、职能、信访工作操作程序、管理监督制度、考核奖惩办法,规范申诉上访范围、次数,制约或限制滥用权利的当事人,处罚妨碍信访正常秩序,且造成一定影响的当事人。在当前形势下,各法院要认真执行最高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和省法院《全省法院申诉信访工作责任制规定》、《全省法院信访工作暂行规定》,并根据本院信访工作情况,制定和完善具体的信访工作制度。
(三)建立合理、科学、有效的信访机制。一是明确责任、分级负责。法院一把手对信访工作总负责,亲自抓重大、复杂信访工作的处理;分管院长负具体领导责任,立案庭庭长负直接领导责任。规定信访管理工作由立案庭具体负责,上级法院进行监督,认为有必要立案复查的,予以立案复查。二是实行信访工作流程管理。信访工作流程管理包括来信来访登记、分流、审查、处理、统计等各个环节,通过动态管理,在内部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工作机制。三是实行信访案件讨论制。对重大信访、老上访户信访,信访组、立案庭要定期讨论研究,制定解决方案。四是建立完善与信访工作配套的各项制度,如建立信访工作考核通报制度、信访信息月报和跟踪督办制度、与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合办、协办制度、完善院长接待制度等。
新形势下,解决信访案件特别是疑难信访案件,要有新思路。除了完善各种制度外,必须创新信访案件解决方式,坚决贯彻“依法办事”的方针,处理任何信访案件都不能用“牺牲法律”的方法,来换取暂时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