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承租部分房屋 承租人不享有房屋优先权
作者:陈浩亮 发布时间:2007-08-15 浏览次数:1580
本网徐州讯:近日,李明把徐州市铜山工商行政管理局及与他素不相识的单步民告到法院,称自1996年6月开始,自己一直租用被告工商局位于铜山县张集镇的房产,至今已达11年之久。2006年5月,工商局将租赁房产委托徐州汉都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将正在使用的房产拍卖给被告单步民。但被告工商局在拍卖时未通知自己参加竞拍。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房产的承租人,应当享有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要求法院依法撤销徐州市铜山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单步民之间的房产买卖协议,并确认自己的优先购买权。
徐州市铜山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单步民面对李明的撤销权之诉,从容应对,他们认为拍卖行为合法有效。
铜山法院审理后查明,工商局的房屋为两层楼结构,李明承租了楼下四间房屋,双方一直保持租赁关系。
日前铜山法院进行了宣判,以李明仅承租部分房屋,对整体转让的办公楼不享有优先购买权为由,驳回了李明请求撤销徐州市铜山工商行政管理局与被告单步民之间的房产买卖协议,并确认其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