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返家途中亡 陪酒人担责二成
作者:彭金波 发布时间:2007-08-16 浏览次数:1826
本网宿迁讯:一村民与朋友同席畅饮后,独自驾驶摩托车返家途中,不慎摔倒在路边身亡,死者亲属要求陪酒者给予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与丁伟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饮酒及酒后驾驶车辆存在的潜在危险应当预见,被告与丁伟明知丁红云驾驶摩托车,仍让其饮酒过量,且对丁红云酒后驾驶摩托车未尽到一定的护送义务,被告与丁伟对丁红云酒后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的后果,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丁伟与被告各担10%)。丁红云亦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酒后驾驶摩托车在事故中死亡,对造成自身死亡所产生的损失应负主要责任。原告未向丁伟主张权利,其仅要求被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法院对丁伟应承担的份额不作处理。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与法律规定不符。据此,法院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原告因其亲属丁红云死亡而产生的损失即死亡赔偿金116260元、丧葬费10478.5元,共计126738.5元,由被告黄志刚赔偿1267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