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宿迁讯:一村民与朋友同席畅饮后,独自驾驶摩托车返家途中,不慎摔倒在路边身亡,死者亲属要求陪酒者给予赔偿。816,江苏省沭阳县法院审结了这起因酒后驾车遇事故身亡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07616下午,江苏省沭阳县村民丁红云骑摩托车同丁伟一起至朋友黄志刚家,请黄志刚协助办理身份证。当晚,黄志刚留下丁红云与丁伟吃饭、饮酒,期间,三人共饮数瓶啤酒。丁红云饮酒过量,独自驾驶摩托车回家,行至离黄志刚家一里多路的水泥路边时,不慎摔倒致死。丁红云死后,经鉴定,其血中乙醇含量为180mg/100ml。事故发生后,死者亲属要求黄志刚赔偿未果,遂以其劝丁红云饮酒,致丁红云饮酒超标,未尽护送义务等事项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黄志刚赔偿因亲属丁红云死亡而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45000元。被告则辩称其没有劝酒,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与丁伟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饮酒及酒后驾驶车辆存在的潜在危险应当预见,被告与丁伟明知丁红云驾驶摩托车,仍让其饮酒过量,且对丁红云酒后驾驶摩托车未尽到一定的护送义务,被告与丁伟对丁红云酒后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的后果,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丁伟与被告各担10%)。丁红云亦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酒后驾驶摩托车在事故中死亡,对造成自身死亡所产生的损失应负主要责任。原告未向丁伟主张权利,其仅要求被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法院对丁伟应承担的份额不作处理。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与法律规定不符。据此,法院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原告因其亲属丁红云死亡而产生的损失即死亡赔偿金116260元、丧葬费10478.5元,共计126738.5元,由被告黄志刚赔偿1267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