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过错涉诉信访案件的成因及对策
作者:徐晔桦 发布时间:2007-08-21 浏览次数:1347
最近,法官在审理执行案件时无违法违纪现象,法院判决、调解、裁定书也无错,当事人却不断缠诉上访,给法院施加压力的涉诉信访案件不断增多,扰乱了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严重影响了法院的司法权威。一类案件是当事人本身也无过错(如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造成执行不到位案件);另一类则是当事人本身过错,主观恶意缠诉案件。
造成此类涉诉信访案件增多的原因:一是上访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偏低。一方面,有的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证据收集不全、诉请不详,法官审案时难以查明事实,便依靠双方证据分析认定并根据法律作出裁判,败诉当事人于是认为法院裁判偏颇而上访。另一方面,有的当事人认为法院立了案,收了诉讼费,他的诉请交给了法院,法院同时包下了他的诉权,一旦败诉,不是责怪法院不公,就是责难法院偏袒对方,于是对诉讼失去信心而上访。二是公众对法院执行效果的期望值过高。案件能否执行,取决于各方面的综合因素,申请执行人能否积极地提供执行线索,或被执行人有无履行能力等等,有些案件的执行还涉及地方利益和一方大局,强制执行将会产生更大的社会矛盾,法院迫于压力,导致执行不能,因此引起当事人积怨上访。三是遏制违法上访无法可依。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扩大了宪法规定当事人申请信访的权利,加大了当事人私权事务的上访权,使得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公民私权事务可以脱离法律程序进行上访寻求其他方式解决,而最终仍然归落于原审法院处理。四是诉讼体制的缺陷。法院本身再审改判后给其他当事人造成了某种错觉,认为只要上访缠访,引起法院重视,就可能有望把案件性质改判过来,对己有利的希望就可能实现。
上述两种涉诉信访案件,法院均无过错,但面对当事人不断的缠诉应如何妥善解决,笔者建议从以下方面入手:
一是加大诉讼指导和诉讼风险告知力度,针对当事人在诉讼能力上存在的差异加强诉讼指导,为当事人减少和避免不必要的诉讼风险,使当事人在诉前就对可能承担的不利诉讼后果有充分的思想准备,正确对待输赢,减少涉诉上访案件。
二是推行法官判后答疑应对涉诉信访。当事人对裁判有异议、疑问的,由立案庭接访法官和原承办法官共同到信访接待室,对法律程序适用、证据认定、裁判理由等向当事人解释、说明;当事人申诉、申请再审的,由原承办法官与立案法官共同接访,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改变了过去由立案接访法官单独接访的局面,使涉诉信访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三是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切实保障胜诉方合法权益。对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或采取财产转移等非法手段,规避法律生效文书执行的,采取悬赏执行,限制高消费等方式,确保胜诉方合法权益的实现;对确无履行能力且被执行又属社会弱势群体的执行案件,积极探索新的执行方式,如劳务抵债等,穷尽一切执行手段,慎用中止或终结执行措施,同时也要注意做好申请执行人工作,取得他们的理解,减少上访。
四是积极发挥律师在信访工作中的调解作用,利用当事人较信任自己聘请的律师的特点,通过他们作为媒介很好地与当事人沟通,特别是与败诉方当事人沟通,说服教育当事人息诉,妥善化解矛盾。
五是依靠地方党委政府支持,实现涉诉信访分流。依靠地方党委和有关部门的配合和支持,减少和消除不当涉诉信访的有效途径。把已经省高院终审裁判的案件、经三级法院处理无误的案件、经复查或联席办公会确认无误的涉诉上访案件,剥离出去,由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稳定控制,在真正意义上实现“法院管诉讼,党政管稳定”的目标。
六是坚持司法为民,真心实意关心帮助涉诉上访户,从生活上给予照顾,从精神上给予关心,从经济上给予困难补助,从思想上进行教育,依法稳妥地解决矛盾和纠纷,避免上访的无限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