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法相关规定,企业与职工劳动关系的消灭,主要有两种基本形式:劳动合同关系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或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出现,以及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因某种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时,终结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主要为劳动合同期满或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未履行完毕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当事人双方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既可以是当事人单方的合法行为,也可是双方当事人的协议行为,但无论是单方解除还是双方协议解除,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劳动合同关系终止和解除是有区别的,适用不同的条件。合同终止既适用一方违反合同,也适用于没有违反合同的情况;而合同解除主要运用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情况。相对来讲,合同终止的外延应比合同解除来得大些。但是,劳动合同关系不同于其他民事合同关系,因劳动者劳务行为的不可逆转性,其终止和解除的法律后果是相同的。现行劳动法的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中,没有明确将劳动合同的解除纳入劳动合同终止范围,而是将二者并列。对此,应视为是立法上的缺陷。劳动法由于没有对合同终止的条件作明限制,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存在争议。如有的企业将企业破产作为合同终止的条件,一但企业破产,劳动者就不能取得经济补偿金,有的企业将企业破产作为合同终止的条件,其企业一旦破产,则认为应适用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劳动者依法可以取得经济补偿金。可见,劳动合同关系解除与终止的不合理划分,造成了劳动者迥然的结果。

笔者认为,有必要理清合同解除与终止这一关系,将劳动合同关系解除纳入终止范围,即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就是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以减少不必要的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同时也有利于在破产案件审理中,对职工的劳动合同关系消灭作准确界定与处理。对劳动合同期限尚未届满,因企业破产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应由清算组与职工协商提前终止双方的合同关系,不管是否协商一致,都应作为提前终止合同的关系。

笔者建议,劳动法应尽快修改职工经济补偿金的发放条件,不能不管合同终止的情由,一概规定不能取得经济补偿金,而应对合同终止情形进行细化,凡是由于客观原因致使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应有权利取得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