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是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向不符合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违法生育子女的公民,无偿地、强制地征收一定数额钱物的行政行为。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规 定,不符合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法定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法院通过法律强制力督促被征收人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工作中,给在法定期限内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被征 收人施加了强大的法律震慑力,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法院强制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工作中,也存在诸多的困难,其主要原因有:

一、计划生育行政 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费在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中没有严格依法行政,执法尺度不一,存在较大的随意性,给法院的执行工作带来相当大的负面影响。多年来,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新沂法院强制执行的征收社会抚养费的非诉行政案件,经审查或程序不合法或认定事实不清或适用法律错误,被裁定不予执行,约占申请执行案件的25%。由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导致部分案件无法执行,直接造成社会抚养费无法征收。

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没有严格依法行政,执法尺度不一,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同样的违法生育事实,同样的上年度收入状况,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金额却不一样,有的被征收数百元,有的被征收数千元,有的甚至被征收上万元。原因是,被征收人为了达到尽可能地少缴纳社会抚养费,千方百计的托熟人、找关系、打招呼、请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减少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而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少数工作人员不坚持原则,随意减少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导致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被征收人认为执法不公,与其他的被征收人互相比较,在法院强制执行时,很多被执行人抵触情绪非常强烈,给法院的执行工作带来相当大的负面影响,增加了执行难度。

三、申请强制执行的征收社会抚养费非诉行政案件中,大多被执行人均已外出或没有履行能力。多年来,新沂法院所受理的非诉行政案件中,有136件因被执行双方均已外出,而无法送达准予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书,导致案件无法执行,约占所受理案件的35%。有98件因被执行人家庭经济困难,确无履行能力,导致案件无法执行,约占所受理案件的29%。如今年受理的,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的案件中,新沂法院先后对20名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的措施后,没有一名被拘留的被执行人缴纳社会抚养费。

四、部分被执行人国策意识淡薄,社会良知和婚育观念仍然滞后,尚未发生根本的转变,重男轻女、养子防老、早婚早育、多子多福等传统观念在相当一部分人的思想中还根深蒂固;他们面对法院前来执行计划生育案件,容易滋生逆反心理,致使行政执法和法院执行的工作难度加大。鉴于法院在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中存在以上种种困难,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对策,确保社会抚养费的顺利征收。

一、加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促使公民树立科学、文明、进步新的婚育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实行计划生育是一场移风易俗的伟大变革,需要人们突破陈腐的传统生育观念,破除男尊女卑、重男轻女、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陈腐生育观念,树立科学、文明、进步、优生优育的新的婚育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在实践中要达到转变生育观念的要求,必需全面开展宣传活动,并把宣传活动贯彻到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全过程的始终。各级人民政府及计划生育职能部门要经常性地向人民群众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普及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科普知识,有针对性地帮助育龄夫妇转变生育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从根本上消除违法生育现象。

二、加大对计划生育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执法素质和水平。由于当前计划生育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不高,距严格依法行政的要求尚有一定的差距。因此,为了更好地明确和规范计划生育行政行为,做到不失职、不越权、不徇私情,杜绝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尽快地加大对计划生育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计划生育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才有利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三、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作出征收决定,并监督社会抚养费的征收。鉴于在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中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少数执法人员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存有随意性,为了避免社会抚养费的大量流失,减少随意性征收行为,对违法生育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时,应当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并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下达被征收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依法足额征收。

四、加大执行力度和穷尽一切执行措施,以法律强制力,督促被被告人缴纳社会抚养费。为了确保社会抚养费强制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法院应对被执行人穷尽一切执行措施,法律规定的,查询、查封、冻结、提取、划拨、扣押、拍卖等执行措施要多管齐下,对有履行能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却故意隐匿、转移财产,甚至擅自处分法院查封的财产的,法院应当对行为实施人采取制裁措施。此外,法院还可以有针对性地开展集中执行、专项执行行动,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营造声势,扩大宣传,增强法律的震慑力度和教育力度,有力促进社会抚养费强制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