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常州讯:日前,常州市中级法院审结一起“挂名”股东资格确认案件,挂名股东汤某要求确认其为正式股东身份的上诉请求被法院驳回。

199810月,本市某干燥设备厂(以下简称“设备厂”)在变更名称时为应对当时有关股份制企业股东人数的相关规定,由该厂自行出资10万元,临时增加汤某、徐某等五人为企业股东,并按每人2万元的投资份额通过验资。后汤某等五人均未实际出资,也未获得出资证明书。

200610月,设备厂向武进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汤某等五人不具有设备厂的股东资格。法院经审理查明,设备厂未置备记载汤某等五人的股东名册,汤某等五人从未查阅过设备厂股东会会议记录及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也未分取过红利。审理中,除汤某外,徐某等其余四人均承认其未参加过设备厂股东会会议,对设备厂要求确认其不具有该厂股东资格的诉讼请求没有异议。武进法院遂于200612月,作出了汤某等五人不具有设备厂股东资格,不享有股东权利的一审判决。汤某不服,于20071月向常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常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汤某并未实际出资,且未有证据证明其实际参与江苏省范群干燥设备厂的经营管理,未实际行使过股东权利,股东名册上也未有其为公司股东及其出资的相关记载,不符合确认股东资格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不具有股东资格,故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