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20061226,港闸区法院依法受理了原告邢某某诉被告姚某某、被告A公司等解散公司请求权纠纷一案,这是新公司法施行以来该院受理的第一起司法解散公司的纠纷。

本案经审理查明,邢某某、姚某某是夫妻关系,20003月两人各半投资设立了A公司。200436双方签订协议,对共同投资设立的包括A公司在内的三家公司的资产处理等作了约定,并实际履行了该协议。通过协议的履行,两股东实际分割了A公司的资产,姚某某取得A公司所有机器设备及牌号为16041汽车,邢某某取得A公司库存面、辅料和贸易部所有的办公用品。双方还约定,双方各自处理好在A公司的债权债务后将A公司注销。协议后,双方并未注销A公司,而由邢某某承租了姚某某分得的公司设备、机械等,使用至200511月。其间邢某某个人以A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租赁期满后姚某某个人以A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200629双方约定近期注销A公司。2006310A公司的税务登记证被南通市国税局注销,A公司遂停止了生产经营活动。

20064月起,以邢某某、姚某某两股东为当事人的诉讼先后发生了4起,双方的离婚诉讼更是紧锣密鼓地进行着。为不再共同经营A公司,自2003年起双方数度达成协议但始终未能兑现,邢某某便向法院提起公司解散之诉。

   审理中,港闸法院为了审慎地处理该纠纷,先后数次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并限期一个月的时间,让双方当事人寻求解决纠纷的途径,但均未奏效。法院认为,本案两股东矛盾重重、积怨难消,人合性因素已经丧失、资合性因素遭到破坏。自20043月起,两股东就无法以公司名义共同经营,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了严重因难。20063A公司的国税登记证被注销,公司已停止了经营活动,继续存续已毫无意义。邢某某作为享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50%的股东,可以提起解散公司之诉,本案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司法解散公司的法定条件。最后法院本着能调则、当判则判的原则,于2007427作出一审判决。后姚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维持原判,于近日下发了终审判决书。至此该院首例司法解散公司案尘埃落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