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港闸法院首例司法解散公司案尘埃落定
作者:杨红 发布时间:2007-08-28 浏览次数:1278
本案经审理查明,邢某某、姚某某是夫妻关系,2000年3月两人各半投资设立了A公司。
从2006年4月起,以邢某某、姚某某两股东为当事人的诉讼先后发生了4起,双方的离婚诉讼更是紧锣密鼓地进行着。为不再共同经营A公司,自2003年起双方数度达成协议但始终未能兑现,邢某某便向法院提起公司解散之诉。
审理中,港闸法院为了审慎地处理该纠纷,先后数次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并限期一个月的时间,让双方当事人寻求解决纠纷的途径,但均未奏效。法院认为,本案两股东矛盾重重、积怨难消,人合性因素已经丧失、资合性因素遭到破坏。自2004年3月起,两股东就无法以公司名义共同经营,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了严重因难。2006年3月A公司的国税登记证被注销,公司已停止了经营活动,继续存续已毫无意义。邢某某作为享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50%的股东,可以提起解散公司之诉,本案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司法解散公司的法定条件。最后法院本着能调则、当判则判的原则,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