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未认定 法院判决负全责
作者:王敏 秦国渠 发布时间:2007-08-28 浏览次数:1421
本网徐州讯:出了交通事故,忙乱中没要求交警部门出具责任认定书,庭审中,法庭当场确定事故人负全责。近日,新沂市人民法院对这起交通事故做出判决,支持原告要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请求,但适用全责扣除20%免赔额。
原告相某与被告某保险公司签订商用汽车保险合同,约定了保险期间及保险责任。
庭审中,被告提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按责免赔的约定,称要赔偿损失,必须扣除免赔部分。但原告因当时未请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无法举证证明自己是因为躲避行人而发生事故,只得承认自己负全责,按最高免赔额20%扣除。
后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合同。原告所投保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被告应对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按责免赔的约定,且在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事故责任共同确认为原告全部责任,适用最高免赔率20%,被告应对免赔部分之外的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扣除相应免赔额后予以支付保险金。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